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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与破产撤销权各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李维律师2022.02.07405人阅读
导读:

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如果合同因违法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已过诉讼时效,则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实质性条件。(四)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这是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一个法律约束。那么债权人代位权与破产撤销权各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如果合同因违法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已过诉讼时效,则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实质性条件。(四)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这是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一个法律约束。关于债权人代位权与破产撤销权各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债权人代位权构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作了重点阐释,规定了代位权构成的实质性要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只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不但主体资格要合法,而且债的行为也要合法,这不但是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要求,也是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关系的要求。如果债权债权人代位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或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就不存在债权人代位权。如果合同因违法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已过诉讼时效,则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但是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是由于债务人的过错造成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返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时,应当认定债权人仍能行使代位权。

(二)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这时债权人才可以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如果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履行期,债务人就不能对其债务人行使请求权,也就不存在债权人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履行期是否届满,应依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关于履行期限的约定来确定。如果没有约定履行期或履行期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第62条规定,应认定经过了合理的时间(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可以认定是到期的债权。如果次债务人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自己的债务,则债务人的债权就不能算到期债权。

如次债务人行使了不安抗辨权,即使次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期,在债务人的情形没有好转或没有提供担保,债权无法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这种债权行使代位权也无实际意义。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并不是所有的任何性质的债权,而是仅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因此,《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代位权的标的仅限定在具有金钱给付内容债权范围之内,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其他权利不得作为代位权的标的,如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等权利,则不属于代位权的标的。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前提条件,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法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务,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至于原因如何可以不予考虑,对此法律亦未要求债权人就此承担举证责任。而且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需对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造成不能实现的危险。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实质性条件。当然,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有无故意、过失或其他原因,对代位权的行使并不产生影响。

(四)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这是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一个法律约束。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因此只有当自己的债权存在不能实现的危险,才能行使代位权。但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有一定限度的,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如果超过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而行使代位权,就是对债务人权利的侵害,因为债务人对超过自己债务的部分有权自主处分而不受任何人的干涉。

《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二、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破产撤销权的构成,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

(一)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何谓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是指该行为减少了破产人的现有财产后增加了破产人的负债,使得债权人的受偿比例受到了减损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直接或间接受害者是全体破产债权人。对于行为的“有害性”,有的国家采用的是一般性标准,有的国家则采用的是债权人地位标准。

前者是指行为的发生致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导致债权人的受偿受阻或增加难度,该标准立足于行为的发生是否使债务人责任财产的经济价值有所减退的角度考虑;后者则基于债权人地位平等的破产法基本观念出发,即某一行为使个别债权人获得比行为发生以前有利的地位,如果没有该行为的发生,则该债权人的实现权利的程度会低。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既包括有偿行为,也包括无偿行为。有偿行为包括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财产等,这里的有偿,虽然得到了一定的给付,但并不是相应的对价,既可能是一粒芝麻和一个西瓜的关系,也可能是一个大西瓜和一个小西瓜的关系。无偿行为包括放弃财产权利、增与等。

(二)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

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一定期间内所为的某些行为,破产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这个期间称之为临界期间。之所以有是否启动破产程序之分,原因是,破产程序一旦启动,破产债务人的财产即归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所占有、管理和控制,而破产债务人失去了占有、处分的权利,即使处分亦属无权处分,不发生物权效力,也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债务人的损害行为往往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因此,只有对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有害行为的存续期间加以限制,才能维护交易安全,平等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各国立法均规定有一定的临界期间,有的还根据不同的行为设置不同的期间,行为的危害性越大,期间越长,反之越短。例如德国破产法规定无偿行为的临界期间为10年,相符补偿的临界期间为3个月;芬兰破产法规定欺诈性行为的临界期间为5年或10年,而未到期债务进行清偿的临界期间为90天。在我国,目前法律未规定不同的临界期间,通常认为我国破产法的临界统一规定为6个月,这6个月,是指破产程序启动时即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前的6个月,而在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破产宣告之日仍存在一个期间,这期间发生的有损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亦属撤销范畴。这种关于临界期间的规定的相同性,过于单一、笼统,使得有害程度不同的行为对交易安全的饿潜在危胁程度相同,形成明显的不合理。

综观目前国有中小型企业的破产案件,企业在申请破产前一两年甚至更长时间已没有清偿能力,启动破产程序实乃迫不得已,此时,破产债务人已无什么资产,极大地降低了破产清偿率。因此我国破产法也应规定不同的临界期间,对危害性大的损害行为如无偿行为、隐匿、私分、毁损财产行为的临界期间可作相应调整,增长到1至2年。在审判实践中,破产债务人恶意损害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行为,法官可以运用临界期间的适当扩张原则,尽量予以撤销,最大程度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三)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存在有基于被撤销行为而实际获益的人。

破产撤销权行使的主要作用在于恢复原状,追回被破产债务人不当处置的财产。破产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要行使破产撤销权,追回破产财产,必须找到被追偿的主体,该主体就是破产债务人实施损害行为的实际获益人,只有实际获益人存在,破产撤销权才能得以实现。反之,如果没有实际的行为获益人或行为获益人已死亡或注销,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破产撤销权则无法行使。

(四)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就无偿行为而言,破产债务人主观上要有恶意。

对于破产债务人主观上的恶意,是否应作为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观点一认为应将恶意性的行为作为行使破产撤销权的要件,观点二认为不应将有损债权人利益的恶意作为构成破产撤销权的要件,观点三认为应区分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有偿行为应以当事人主观上的恶意为要件,无偿行为是要损害行为人利益,即应撤销。

在破产债务人为无偿行为的情况下,相对人未支付对价,行为一旦被撤销,对其利益影响甚微,故可以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害及债权均可撤销。但对于有偿行为,因合同自由原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自由确定交易的价值,当事人以某种价格或基进行交易一般具有合理性,因此在否人破产债务人有偿行为的效力时,应将当事人的主观恶意考虑在内。当债务人为该行为时,明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受益人于受益时,亦知有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事实存在,即为恶意,应予以撤销。在有偿行为中,债务人的恶意是破产撤销权成立的要件,受益人的恶意是破产撤销权行使的要件。

我国破产法未规定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与当事人的主观态度的关联性,但在审判实践中,由于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涉及到相对人的利益,应适度地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恶意,其理论依据是我国民法关于破产撤销权的相关规定。民法规定的破产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该情形不考虑债务人的主观态度,因为债务人无偿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已表明了自己的恶意;

另一种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受让人明知该情况的,该行为的有偿性,决定了法律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态度。由于破产法上的破产撤销权是民法破产撤销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拓展和延伸,是特殊性与一般性的关系,应受民法一般性原理的调整,以适当扩张可撤销行为。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撤销权的行使涉及到相对人的利益,应适度地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恶意,其理论依据是我国民法关于破产撤销权的相关规定。民法规定的破产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包括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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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撤销权,是指债务人、第三人有损害债权的行为时,债权人享有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包括客观和主观两大方面,具体表现如下:客观方面是指债务人做出侵害债权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1.存在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依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的行为包括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这些行为导致不能清偿债务,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则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是注意的是,如果债务人毁损、抛弃财产,导致财产不存在了,债权人就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可能。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3、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主观方面是指债务人和第三人进行处分财产的行为时明知该行为会损害债权人债权而故意为之。一般情况下,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为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才成立,受益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法条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法条

    内容:债权人撤销权的应用场景广泛,例如,债务人违约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取消原有债权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债务人违反合同的规定,债权人撤销权构成要件详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债权关系,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有合法的事由支持,如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债务人的欺诈等,总结: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以及相关法条的解析有助于我们深入了解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方式和效力等方面的内容,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91条则进一步明确了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问题,规定撤销权的行使应当由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书面通知,自通知到达之日起撤销权即产生效力。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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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撤销权,是指债务人、第三人有损害债权的行为时,债权人享有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包括客观和主观两大方面,具体表现如下:客观方面是指债务人做出侵害债权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1.存在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依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的行为包括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这些行为导致不能清偿债务,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则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是注意的是,如果债务人毁损、抛弃财产,导致财产不存在了,债权人就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可能。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3、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主观方面是指债务人和第三人进行处分财产的行为时明知该行为会损害债权人债权而故意为之。一般情况下,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为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才成立,受益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债权人代位权构成要件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债权人代位权构成要件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构成要件《合同法》第73条这样规定的,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那么债权人代位权构成要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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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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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

    内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条件。所谓有害于债权的实现是指债务人在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后,不具有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清偿能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那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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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债权的主要构成要件:1、破产债权是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为在破产宣告后恰当公平的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要求,必须在时间上确定某基准点,以此作为确定债权存在与否的临界线,并对破产债权的数目加以统计。2、破产债权是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有担保的债权具有排他性的强制实现效力,应当先于无担保的债权接受清偿。3、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不得强制履行的债权已丧失了受国家强制保护的可能性,因而也不能通过破产程序而获得清偿,所以属于这种类型的债权不在破产债权之列。4、破产债权是非依破产程序不得行使的债权。其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只能依破产程序提出财产请求权,而不能对债务人提出有关债务的的民事诉讼,也不能要求法院个别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其二,在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只能依破产程序而获得公平清偿,即按照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和债权额的比例获得清偿,而不允许债权人各自行使其债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 债权人代位权有哪些构成要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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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债权人代位权有哪些构成要件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有哪些构成要件《合同法》第73条这样规定的,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的时间,未到期的债务一般不能主张代位权,不然将有害债务人的期限利益。那么债权人代位权有哪些构成要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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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都有哪些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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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都有哪些

    内容:只有当债务人行为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才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客观条件。而无论该行为产生的原因如何,只要其行为无合理对价既可促使撤销权的产生。那么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都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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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债权的主要构成要件:1、破产债权是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为在破产宣告后恰当公平的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要求,必须在时间上确定某基准点,以此作为确定债权存在与否的临界线,并对破产债权的数目加以统计。2、破产债权是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有担保的债权具有排他性的强制实现效力,应当先于无担保的债权接受清偿。3、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不得强制履行的债权已丧失了受国家强制保护的可能性,因而也不能通过破产程序而获得清偿,所以属于这种类型的债权不在破产债权之列。4、破产债权是非依破产程序不得行使的债权。其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只能依破产程序提出财产请求权,而不能对债务人提出有关债务的的民事诉讼,也不能要求法院个别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其二,在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只能依破产程序而获得公平清偿,即按照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和债权额的比例获得清偿,而不允许债权人各自行使其债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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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有哪些?

    内容:最高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查撤销权是否成立时,可以适当放宽该构成要件,不必要求债务履行期必须届满。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必须害及债权,可能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或者完全不能实现这是债权人撤销权构成的一个重要判定标准,如果债务人资力雄厚,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即使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处分行为,债权人也不能行使撤销权。那么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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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撤销权的性质为形成权,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债务人有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且该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债权人代位权与破产撤销权各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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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债权人代位权与破产撤销权各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内容: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如果合同因违法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已过诉讼时效,则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实质性条件。(四)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这是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一个法律约束。那么债权人代位权与破产撤销权各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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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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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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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内容:因为事实行为无从撤销,无效民事行为无须撤销。其他的行为,诸如诉讼上的和解等凡属于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又是可撤销的,皆属之。再次,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害及债权,应从两方面考察。但债权人的债权附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只能于担保物的价值不足清偿的债权数额限度内行使撤销权。因债务人无资力而为无偿行为,其有害债权,至为明显,况且无偿行为的撤销,仅使受益人失去无偿所得的利益,并未受其他损害,法律理应先考虑保护债权受危害的债权人利益而不应先保护无偿取得利益的第三人。那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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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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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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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成立撤销权的要件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依法享有债权;但债务人具有无偿处分其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等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债权人撤销权有什么构成要件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债权人撤销权有什么构成要件

    内容: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条件。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的财产处分行为仅指法律上的处分行为而不涵盖事实上的财产处分行为,主要包括转让财产、抛弃财产、免除债务、在财产上设定抵押等。所谓有害于债权的实现是指债务人在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后,不具有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清偿能力。那么债权人撤销权有什么构成要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2.07795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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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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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具体包括:1、撤销权在法定的有效期限内,尚未消灭;2、合同具备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包括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有哪些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有哪些

    内容: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最高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查撤销权是否成立时,可以适当放宽该构成要件,不必要求债务履行期必须届满。债务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如果债务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并没有成立或者生效,或者就是属于法律上的当然无效的行为,债权人对于这些行为都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这是债权人撤销权构成的一个重要判定标准。如果债务人资力雄厚,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即使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处分行为,债权人也不能行使撤销权。那么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2.07109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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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的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1、未过法定行使期限;2、合同已经依法成立;3、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导致当事人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合同等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首先,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为前提,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根本不存在,或虽已存在但并未到期,债权人均不可主张代位权。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发生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之前或者之后,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和行使没有影响。再次,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债务人的现有权利,对于非现实的权利,如将来债权,债权人不得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有保全债权的必要。那么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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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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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法律规定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法律规定

    内容:总之,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涉及行为要件和客观要件两个方面,同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法律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包括:1、债权人必须具有合法债权,这是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4. 撤销的效力债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可以使借款人免除债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债务不存在,2.1 行为要件行为要件指的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需要具备的行为表现,债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可以使借款人免除债务,但撤销并不意味着债务不存在,对于债权人来说,行使撤销权需要谨慎,遵循法律规定,不对第三人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孔孟廷律师
    2023.11.02320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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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由哪些要件构成,代位权构成要件是什么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债权人代位权由哪些要件构成,代位权构成要件是什么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由哪些要件构成,代位权构成要件是什么根据《合同法》第73条及其解释(一)第12条的规定,代位权构成要件我们归纳起来有4点: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必须合法且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的时间,未到期的债务一般不能主张代位权,不然将有害债务人的期限利益。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由哪些要件构成,代位权构成要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2.07253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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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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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内容:所谓有害于债权的实现是指债务人在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后,不具有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清偿能力。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那么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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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71040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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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分别是什么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分别是什么

    内容: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分别是什么一、客观要件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因为事实行为无从撤销,无效民事行为无须撤销。其他的行为,诸如诉讼上的和解等凡属于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又是可撤销的,皆属之。另一方面,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行为不能受完全清偿。但债权人的债权附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只能于担保物的价值不足清偿的债权数额限度内行使撤销权。受益人的恶意以其知道其所为有偿行为会害及债权为已足,而不须对债务人有害及债权的串通。那么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分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07316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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