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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具体是怎样的

于海明律师2022.02.07298人阅读
导读:

债权人会议不能与破产程序之外的主体发生法律关系。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为维护企业职工的权益,立法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债权人会议的列席人员是指不属于会议正式成员,无表决权,为协助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因履行法定义务或职务义务而参加会议的人员。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那么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具体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人会议不能与破产程序之外的主体发生法律关系。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为维护企业职工的权益,立法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债权人会议的列席人员是指不属于会议正式成员,无表决权,为协助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因履行法定义务或职务义务而参加会议的人员。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关于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具体是怎样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具体是怎样的

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

我国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不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而只是具有自治性质的机构。债权人会议仅在破产程序中与法院、管理人、债务人或破产人等有关当事人进行交涉,负责处理涉及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的问题,协调债权人的法律行为,采用多数决的决定方式在其职权范围内议决有关破产事宜。债权人会议不能与破产程序之外的主体发生法律关系。债权人会议依召集会议的方式进行活动,虽属于法定必设机关,但不是常设的机构,而是临时性机构。债权人会议仅为决议机关,虽享有法定职权,但本身无执行功能,其所作出的相关决议一般由管理人负责执行。

二、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与权利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需注意的是,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权参加对其债权的核查、确认活动,并可依法提出异议。对于第一次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便只有债权得到确认者才有权参加并行使表决权。债权被否认而又未提起债权确认诉讼者,不得再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者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根据新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这是与旧破产法不同之处。旧破产法完全不承认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的表决权,这是不妥的,所以新法作了修正。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为维护企业职工的权益,立法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但通常认为,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在债权人会议上没有表决权。因为新旧破产法均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决议的标准之一是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如职工债权人代表在债权人会议上按照其所代表的职工人数表决,因其代表人数众多,可能构成对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实质否决权,影响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此外,从利益相关的角度分析,除职工债权不能从破产财产中全额优先受偿,或债权人会议决议影响其清偿利益(如表决通过重整计划)的情况下,职工债权人应有表决权外,在其他情况下,因职工债权人处于最优先的清偿地位,破产程序的进行与分配不影响其实际利益,故不应享有表决权,以保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等。

为保证债权人会议的顺利进行,我国立法规定,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通常是在破产程序中无优先权的债权人。债权人会议主席依法行使职权,负责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主持等工作。

在债权人会议上除有权出席会议的债权人之外,还有其他列席人员。债权人会议的列席人员是指不属于会议正式成员,无表决权,为协助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因履行法定义务或职务义务而参加会议的人员。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经人民法院决定,债务人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也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管理人作为负有财产管理职责的人也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三、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全体债权人的自治性组织,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的机构。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行使破产参与权的场所,本身不是执行机关,也不是民事权利主体,但是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是重要的机构。在债权人会议内部可以协调、平衡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债权人会议之外可以通过参与和监督破产程序,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四、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企业破产法》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这一规定包含两层含义:

1、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债权人要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必须依法申报债权,依法申报债权后才能成为正式的债权人会议成员。

2、凡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都享有出席会议和对会议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的权利。但是《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也就是说,债权人会议主席必须由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担任,既不能是非债权人,也不能是无表决权的债权人,且必须是经人民法院指定,而不能由债权人会议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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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具体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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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具体是怎样的

    内容:代位诉权包括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诉讼保全等一系列诉讼权利。合同法对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规定,突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具有重大积极的意义。另外还应注意,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不能继续代位执行,而应中止执行,通知申请执行人参加财产分配。那么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具体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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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调查财产的方式具体包括:1、一般由债权人本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自行调查;2、对于因客观原因债权人本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能自行收集的财产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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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债权人会议仅在破产程序中与法院、管理人、债务人或破产人等有关当事人进行交涉,负责处理涉及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的问题,协调债权人的法律行为,采用多数决的决定方式在其职权范围内议决有关破产事宜。债权人会议不能与破产程序之外的主体发生法律关系。债权人会议仅为决议机关,虽享有法定职权,但本身无执行功能,其所作出的相关决议一般由管理人负责执行。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全体债权人的自治性组织,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的机构。那么债权人会议具体包含哪些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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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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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联合承包的法律概念是指由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共同承包的行为。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均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建筑法》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 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具体是怎样的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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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具体是怎样的

    内容: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具体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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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会议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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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债权人会议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内容:债权人会议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我国《破产法》规定,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但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别除权人无表决权。我国破产法对别除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中地位的规定有所不妥,其权利与义务规定得不相对应,一方面规定其对债权人会议的议案无表决权,另一方面又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其有约束力,这显然是对别除权人利益的不当损害,应加以修改。第一项职权将本应由法院行使的司法裁判职权交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破产法的规定本身就是错误的。立法应当对此作出相应修改,取消债权人会议确认债权的权利。加上别除权人对任何事项都没有表决权,因此,别除权人并无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必要。那么债权人会议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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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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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行政诉讼主体不适格,法院不会受理其诉讼请求。行政诉讼起诉的条件需要满足的有:原告需要是被具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利害关系人。除此之外,还需要存在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债权人会议应该怎样召集和行使职权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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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债权人会议应该怎样召集和行使职权

    内容: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在该决议事项上有表决权的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对前两款规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那么债权人会议应该怎样召集和行使职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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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委员会的概念与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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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委员会的概念与组成

    内容:在破产程序中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助于保护全体债权人的,保障债权人会议职能的有效执行,并在债权人会议闭会期间对破产程序进行日常必要的监督。债权人委员会为破产程序中的选任机关,由债权人会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债权人委员会中的债权人代表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罢免。此外,债权人委员会中还应当有一名债务人企业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为便于决定事项、开展工作,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原则上应为奇数,最多不得超过9人。出任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认可。那么债权人委员会的概念与组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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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委员会的概念与组成是什么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债权人委员会的概念与组成是什么

    内容:债权人委员会的概念与组成是什么债权人委员会为破产程序中的选任机关,由债权人会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设置。为便于决定事项、开展工作,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原则上应为奇数,最多不得超过9人。出任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认可。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强制施行。人民法院接到债权人委员会的请求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那么债权人委员会的概念与组成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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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7311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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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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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期间和保证诉讼时效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保证期间和保证诉讼时效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内容:保证期限是指保证人根据担保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允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在保证期间,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提起仲裁诉讼,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对此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具体阐述。一般保证,则在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②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那么保证期间和保证诉讼时效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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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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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会议的定义与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债权人会议的定义与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内容:债权人会议的定义和法律地位是怎样的一、债权人会议的定义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债权人会议成员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和无表决权的债权人两种。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法的,可在该决议作出后7日提请法院裁定。那么债权人会议的定义与法律地位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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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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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担保贷款概念以及贷款担保的具体分类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个人担保贷款概念以及贷款担保的具体分类

    内容:担保贷款,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担保后为其提供的贷款。那么个人担保贷款概念以及贷款担保的具体分类是怎样的呢?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担保贷款就是根据借款合同或借款人约定用借款人的财产或第三人财产为贷款保障,并在必要时由第三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一种贷款。根据担保方式不同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质押贷款质押贷款也是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重要形式,是企业在不具备信用贷款优势条件下的重要补充。那么个人担保贷款概念以及贷款担保的具体分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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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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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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