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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能否行使先诉抗辩权

李维律师2022.02.07548人阅读
导读:

村委会能否行使先诉抗辩权只要有证据证明保证人有抛弃先诉抗辩权的意思表示,其抛弃行为应有效,故保证人在提供担保时即放弃了先诉抗辩权。因此,村委会应承担保证责任。在审理中,拉*厂未到庭参加诉讼,五一村委会辩称,信*社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超过保证期间而免除。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五一村委会与信*社约定对拉*厂所欠信*社的借款及利息承担担保责任,信*社请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合法,且有事实为据,依法予以支持。五一村委会以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不予支持。那么村委会能否行使先诉抗辩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村委会能否行使先诉抗辩权只要有证据证明保证人有抛弃先诉抗辩权的意思表示,其抛弃行为应有效,故保证人在提供担保时即放弃了先诉抗辩权。因此,村委会应承担保证责任。在审理中,拉*厂未到庭参加诉讼,五一村委会辩称,信*社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超过保证期间而免除。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五一村委会与信*社约定对拉*厂所欠信*社的借款及利息承担担保责任,信*社请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合法,且有事实为据,依法予以支持。五一村委会以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不予支持。关于村委会能否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村委会能否行使先诉抗辩权

只要有证据证明保证人有抛弃先诉抗辩权的意思表示,其抛弃行为应有效,故保证人在提供担保时即放弃了先诉抗辩权。因此,村委会应承担保证责任。

一、基本案情

1994年11月22日,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社)与重庆市大渡口区拉*厂(以下简称拉*厂)、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五一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五一村委会)签订《担保借款合同》1份,约定:由信*社向拉*厂提供贷款26.5万元,还款期限为1995年10月30日;五一村委会自愿作为借款方按期还款的保证人,借款方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由保证人承担代偿责任。当日,信*社向拉*厂发放了贷款26.5万元。贷款到期后,拉*厂未偿还借款。1997年7月12日、1998年12月5日,信*社向拉*厂、五一村委会催收借款,拉*厂、五一村委会均在催收借款通知单上加盖了公章。1999年7月9日、2000年9月23日,信*社向五一村委会催收借款,五一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在贷款催收通知单上签字认可。2002年12月26日、2003年3月24日,信*社向五一村委会发出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要求五一村委会按担保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五一村委会声明“愿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在审理中,拉*厂未到庭参加诉讼,五一村委会辩称,信*社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超过保证期间而免除。

二、裁判要旨

信*社与拉*厂、五一村委会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现已修改至3年)。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信*社与拉*厂约定还款期限为1995年10月30日,贷款到期后,拉*厂未还款,信*社于1997年7月12日、1998年12月5日、1999年7月9日、2000年9月23日对主债务人拉*厂或保证人五一村委会进行了催收,诉讼时效一直因中断而未超过。但从2000年9月23日起至2003年9月19日法院受理案件时止,信*社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信*社要求拉*厂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复利的主张不予支持。五一村委会提出信*社对拉*厂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成立,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村委会在信*社向其发出的《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中声明“愿继续承担担保责任”,该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且五一村委会加盖公章认可,其法定代表人胡*文也签字认可,可以认定双方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该保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五一村委会在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后,与信*社订立新的保证合同,其应按新的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五一村委会与信*社约定对拉*厂所欠信*社的借款及利息承担担保责任,信*社请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合法,且有事实为据,依法予以支持。五一村委会以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不予支持。

三、主要问题

(一)村委会提供的保证是否超过保证期间,其在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上签署“愿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是否系提供新的保证?

信*社、拉*厂、五一村委会于1994年11月22日签订《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由信*社向拉*厂提供贷款26.5万元,还款期限为1995年10月30日;五一村委会自愿作为借款方按期还款的保证人,借款方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由保证人承担代偿责任。三方当事人未对保证期间进行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对此类保证行为统一设定了半年的保证期间,即自2002年8月1日至2003年1月31日,债权人应当在此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逾期不主张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由于主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本案不能适用该通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债权人已经丧失了按照《担保借款合同》再向保证人主张的权利。

今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其主要内容为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本案中,保证人在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上声明“愿继续承担担保责任”,该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且五一村委会加盖公章认可,其法定代表人也签字认可,可以认定双方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应由保证人按照新的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二)村委会能否行使先诉抗辩权?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解释这样规定,是基于保证人诉讼时效利益。但《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即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司法解释三十五条规定中,在债务人已无需承担责任的情况,一般保证人能否行使行使先诉抗辩权,又如何行使。这两条规定是否有矛盾?

一种意见认为,一般保证人以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不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的主张可以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不予支持。司法解释三十五条与担保法十七条间不存在矛盾问题。司法解释这样规定,是基于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理论。根据该理论,债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即因此产生一个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债务人遂不受法院的强制执行。但如果债务人放弃该抗辩权的,法律不予干涉,此时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因债务人放弃抗辩权而得以行使。司法解释三十五条的性质属于债务人(即保证人)履行债务或以书面承诺履行债务,视为债务人(保证人)放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产生的抗辩权。此后债务人(保证人)再行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另一种意见认为,如果保证人提供的是一般保证,按照《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证人可以先诉抗辩权而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第一种意见认为保证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是没错,但是,作为一般保证人,其还享有先诉抗辩权。三十五条以保证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而同时视为保证人抛弃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两条规定导致保证人承担责任出现了两种不同的结果,因此,司法解释三十五条与担保法十七条规定是相矛盾的。对此,法律应作出一种正确的选择。一般保证人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和先诉抗辩权,其有权同时提出两种抗辩,也可以提出一种抗辩而放弃另一种抗辩,还可以放弃两种抗辩权。在主债务过了诉讼时效的情况,保证人可以诉讼抗辩的提出就能不再承担责任,其无需再提出先诉抗辩权,因为即使提出先诉抗辩,也根本没有意义了;如果主债务未过诉讼时效,那么保证人还可以提出先诉抗辩延缓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村委会就此提出抗辩,因主债务无需履行,村委会本来不用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因为其与信*社订立了新的保证合同,按三十五条规定,其放弃了诉讼时效利益,其仍有可能承担保证责任,这要视其是否抛弃先诉抗辩。

无疑,第二种意见符合保证的附从性。本案中,如果在主债务无须履行的情况下,仍然强制保证债务为履行,是有违保证之附从特征的。但是,先诉抗辩权是可以抛弃的。抛弃的方式,许多国家认为明示默示均可,我国担保法要求书面形式进行抛弃。如果保证人以口头形式或默示方式抛弃先诉抗辩权,其效力如何?我国担保法要求书面形式,但其并非抛弃先诉抗辩权的生效要件,只要有证据证明保证人有抛弃先诉抗辩权的意思表示,其抛弃行为应有效。保证人在诉讼中未提出先诉抗辩权,可以视为其抛弃先诉抗辩权。这与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相似,只要保证人不提出先诉抗辩权,则法院不宜主动审查而进行裁判。这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在当事人都没有异议,也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法院无必要进行干预。本案中,村委会未行使先诉抗辩权,视为其放弃先诉抗辩权,故村委会应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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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承包人的抗辩权的行使如下:(一)发包人未足额支付工程款或者未按合同提供施工条件的,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或者工期顺延;(二)发包人没有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拒绝交付工程、拒交工程资料。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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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人能否行使不安抗辩权(担保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吗)

    内容: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先诉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法律分析: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于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对于债权人得拒绝清偿保证债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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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方式如下:1、一般由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履行之前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2、拒绝的方式包括口头拒绝、书面拒绝、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的特定形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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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如何行使

    内容: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如何行使我国《担保法》第17条第二款对此作了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可见,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条件包括:(一)先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是一般保证。如果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但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如何行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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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使先诉抗辩权有哪些限制性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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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行使先诉抗辩权有哪些限制性的条件

    内容:行使先诉抗辩权有哪些限制性的条件先诉抗辩权固然是为保护一般保证人的利益设置的,但是如果不对其加以限制,势必给债权人带来不利,因而作了如下限制性规定。这里应注意的是债务人的住所变更和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之间有因果关系,并且二者缺一不可。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这本身表明债务人已经资不抵债,失去清偿债务的能力。3保证人抛弃先诉抗辩权。民法典规定,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不得再主张先诉抗辩权。那么行使先诉抗辩权有哪些限制性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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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村委会能否行使先诉抗辩权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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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村委会能否行使先诉抗辩权

    内容:村委会能否行使先诉抗辩权只要有证据证明保证人有抛弃先诉抗辩权的意思表示,其抛弃行为应有效,故保证人在提供担保时即放弃了先诉抗辩权。因此,村委会应承担保证责任。在审理中,拉*厂未到庭参加诉讼,五一村委会辩称,信*社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超过保证期间而免除。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五一村委会与信*社约定对拉*厂所欠信*社的借款及利息承担担保责任,信*社请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合法,且有事实为据,依法予以支持。五一村委会以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不予支持。那么村委会能否行使先诉抗辩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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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要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债务履行有先后的顺序,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可以履行应当先履行的债务但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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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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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内容: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行使先诉抗辩权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我们国家担保法是以连带责任担保为普通,以一般保证担保为例外的。那么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2.07370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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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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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欠款不还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方式是中止履行。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分别有:双方当事人签订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出现了法定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先履行义务的一方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法定其他条件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行使先诉抗辩权有哪些规定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行使先诉抗辩权有哪些规定

    内容:行使先诉抗辩权有哪些规定先诉抗辩权固然是为保护一般保证人的利益设置的,但是如果不对其加以限制,势必给债权人带来不利,因而作了如下限制性规定。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这里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主要是指债务人下落不明或者移居境外,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这里应注意的是债务人的住所变更和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之间有因果关系,并且二者缺一不可。3保证人抛弃先诉抗辩权。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不得再主张先诉抗辩权。那么行使先诉抗辩权有哪些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2.07494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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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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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1、对方当事人丧失商业信誉;2、经营状况严重恶化;3、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有哪些限制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有哪些限制

    内容: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有哪些限制(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的一项权利,因而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抛弃。预先抛弃是指在一般保证合同中预先约定保证人不行使先诉抗辩权。如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保证人应立即清偿”则属于默示的方式,从中可推定保证人默示放弃了“先诉抗辩权”。那么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有哪些限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2.07530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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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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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使先诉抗辩权的限制性条件有哪些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行使先诉抗辩权的限制性条件有哪些

    内容:行使先诉抗辩权的限制性条件有哪些行使先诉抗辩权的限制性条件如下所述:1.债务人的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后,应当依法中止执行程序。虽然保证人订立保证合同时和债权人约定以一般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但是,由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所以,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可以在订立合同后放弃所享有的先诉抗辩权,这样保证人实际上对债务承担的是连带责任。由于保证人放弃了先诉抗辩权,当然不能在债权人要求其承担责任时再主张该权利。那么行使先诉抗辩权的限制性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2.07294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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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还借款能否行使不安抗辩权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不还借款能否行使不安抗辩权

    内容:不还借款能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债务人不偿还借款的是属于合同违约的情形并不属于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出借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那么不还借款能否行使不安抗辩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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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30129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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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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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使先诉抗辩权必须具备的条件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行使先诉抗辩权必须具备的条件

    内容:行使先诉抗辩权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1、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2、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那么行使先诉抗辩权必须具备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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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71021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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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限制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呢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如何限制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呢

    内容:如何限制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呢先诉抗辩权就其根本是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与保证制度的宗旨——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相冲突。我国《民法典》对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作了限制,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那么如何限制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07456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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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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