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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范围是怎样的

张旭律师2022.02.0780人阅读
导读:

至于债权的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在连带债务人之一破产时,其债权人享有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权利。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那么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范围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至于债权的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在连带债务人之一破产时,其债权人享有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权利。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关于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范围是怎样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一般规定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不作为的请求权。不能申报,但是,因它们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为可以申报的债权。

2、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此处的债务人财产是指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故信托财产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不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不是此处所称的债务人财产;以这些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不得申报。至于请求权所指向的财产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还是特定财产,不影响申报的资格。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申报之列。

3、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至于债权的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

4、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因此。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债务人财产最终将归属于债权人;此时若执行对债务人的财产性行政处罚,事实上处罚的是债权人,这样既不能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又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债务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继续存续,处罚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执行原来的处罚决定。

5、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因此,以下债权不得申报:

(1)存在民法典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的债权;

(2)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

(3)无证据或者证据为虚假的债权、有相反证据证明为虚假的债权(申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债权,在补足证据前推定为不得申报)。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债权被申报的,管理人有权提出异议。申报人坚持申报的,管理人可以在债权表中另页记载,井载明所发现的问题,以供债权人会议作出决定。必要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确认。

二、特别情形

1、职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为我国破产法上的职工债权。职工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利息请求权。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利息,随本金一同申报。

3、待定债权。叉称“或然债权”,是指其效力有待确定的债权,包括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这些债权可以申报,但必须说明其待定的状况。

4、连带债权。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5、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除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外,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6、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在连带债务人之一破产时,其债权人享有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权利。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其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7、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第四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8、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9、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破产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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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申报是怎样的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债权申报是怎样的

    内容:已经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行上述债权登记工作。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那么债权申报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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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算组应如何告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清算组应如何告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内容:如果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参加破产程序行使权利。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我国新破产法对债权申报期限实行法定范围内的法院酌定主义,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那么清算组应如何告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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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写债权申报书时的要点有哪些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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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债权人写债权申报书时的要点有哪些

    内容:债权人写债权申报书时的要点有哪些一、事实债权人申请破产还债的,事实部分则应当写明:1、债权债务形成情况。债权人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进行讨债,结果怎样。根据掌握的资料,说明债务人亏损严重,资不抵债,已符合法定破产还债条件。列举说明,债权人申请破产还债的,应当提供的材料有:债权发生事实的有关证据;债权性质、数额的证明材料;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证据;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等等。那么债权人写债权申报书时的要点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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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是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 债权人申报债权流程是怎样的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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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债权人申报债权流程是怎样的

    内容: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7、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那么债权人申报债权流程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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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程序是怎样的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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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程序是怎样的

    内容: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那么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程序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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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进行债务纠纷诉讼,当事人可以准备好起诉状以及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递交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债权人举证需要根据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相关的证据。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债权申报的范围是怎样的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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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债权申报的范围是怎样的

    内容:至于债权的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债权被申报的,管理人有权提出异议。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为我国破产法上的职工债权。那么债权申报的范围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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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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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后果是什么,债权人怎样应对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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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后果是什么,债权人怎样应对

    内容:前面小编讲过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法律规定以及如何处理,这里小编继续聊一下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后果是什么,债权人怎样应对。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平台有大数据催收工具,避免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直接接触,合法合规文明的为债权人解决欠款追讨难题。那么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后果是什么,债权人怎样应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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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途径是怎样的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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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途径是怎样的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若以债务人名义行使,就不存在代位问题,而属于代理制度的调整范围,这也是债权人代位权不同于一般代理制度之处。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在立法上自然也分为两种:1、以径行方式行使代位权该立法的主要依据在于,债权人的代位权不同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系代位行使债务人现有的权利,因其是本来事态的重申,对于债务人及第三人影响不大,故此法律对其行使方式加以限制。事实上,允许代位权人以径行方式行使不仅具有法律依据,实践中亦能发挥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效能。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途径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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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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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范围是怎样的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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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范围是怎样的

    内容:至于债权的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在连带债务人之一破产时,其债权人享有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权利。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那么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范围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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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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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要求为应当在法院确的申报期限内申报,需要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以及有无财产担保,并且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如果是连带债权的,也需要说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是怎样的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是怎样的

    内容:所谓代位权的客体,是指代位权行使的对象。债权人的代位权,应当针对债务人的哪些权利行使,在学理上是值得探讨的。据此,许多认为,对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到期债权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应采取目的性扩张的方法加以解释,主张可代位行使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如果扩大代位权的适用范围,将会对合同的相对性规则以及基于此规则所产生的各项合同法制度都造成威胁,甚至使物权法制度的存在也受到影响。那么论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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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担保范围是否超出申报债权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民法典担保范围是否超出申报债权

    内容:如果保证人未征得债务人同意,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承担了保证责任的,则在债务履行期满前不得行使追偿权。如果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怠于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而作出大于债务人应当承担债务范围的清偿,以及支出非必要费用,使得债务人的债务范围扩大的,对扩大的部分,保证人丧失追偿权,债务人有权在被追偿时对保证人提出抗辩。那么民法典担保范围是否超出申报债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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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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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范围是否超出申报债权以及对申报债权的核查确认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担保范围是否超出申报债权以及对申报债权的核查确认

    内容:主债权是相对于利息和其他附随债权而言。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表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其确认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根据新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担保范围是否超出申报债权以及对申报债权的核查确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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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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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撤销权裁判规则是怎样的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债权人撤销权裁判规则是怎样的

    内容:因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当然地涉及第三人。凡于债务人为有害债权行为前有效成立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因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债权人自应于权利行使期间内行使,否则,除斥期间届满后,债权人的撤销权即消灭。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那么债权人撤销权裁判规则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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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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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情况为债务人没有可以处分的债权,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到期等,债权人的代位权应当在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无法实现的时候行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债权申报的范围是如何的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债权申报的范围是如何的

    内容:至于债权的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债权被申报的,管理人有权提出异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在连带债务人之一破产时,其债权人享有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权利。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那么债权申报的范围是如何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2.07296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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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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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的补充申报是怎样的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债权的补充申报是怎样的

    内容:而旧破产法第九条规定,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显然是违背法理、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错误规定。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申报债权的核查应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对补充申报的债权也应遵循这一原则。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如何确定“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这一时间点,需要认真研究;且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有清算、重整、和解三种,债权人在不同程序中可补充申报债权的具体期限也有不同,需要加以确定。笔者认为,为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的最后期限应为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那么债权的补充申报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2.07861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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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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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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