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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是怎么产生的

郭铭芝律师2022.02.07729人阅读
导读:

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那么债权是怎么产生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关于债权是怎么产生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二、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三、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四、合同

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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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通知书怎么写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债权人通知书怎么写

    内容:债权人通知书应该怎么写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__(院印)三、某某公司债权申报通知书年月日,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事务所为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那么债权人通知书怎么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10439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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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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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逃避债务债权人怎么办,可否主张共同承担债务?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离婚逃避债务债权人怎么办,可否主张共同承担债务?

    内容:债权人可以起诉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主张债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如果在婚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上,夫妻离婚应共同承担债务。那么离婚逃避债务债权人怎么办,可否主张共同承担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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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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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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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主席是通过下列方式产生的:1、一般由申报债权的债权组成债权人会议;2、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而产生的。且人民法院可以在必要时,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法律依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 少数债权人拒绝参加债权人会议,不影响会议的召开。但债权人会议不得作出剥夺其对破产财产受偿的机会或者不利于其受偿的决议。
  • 债权转让有哪些注意事项以及转让书该怎么写?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债权转让有哪些注意事项以及转让书该怎么写?

    内容:债权人转让债权是法定的权利,债权人是否行使该项权利,完全取决于权利人自己的意志和自由,但权利人行使权利要以合法为原则。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债权转让有哪些注意事项以及转让书该怎么写?债权转让有哪些注意事项(一)转让的债权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论是否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一项债权转让都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具体操作应由债权人出具书面的《债权转让通知》,并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或由债权人委托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一经通知就产生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的法律效果。那么债权转让有哪些注意事项以及转让书该怎么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2.09691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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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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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怎么免除债务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债权人怎么免除债务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内容:另一种学说认为,免除是债权人抛弃债权的单方行为。免除债务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对免除为相应的对价。而债权人不对债务人主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也产生债务免除的效果。那么债权人怎么免除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2.10152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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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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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可以报警,确定谁偷窃你公司的财物。另外,积极提供证据,诉讼要求赔偿。如果快递单详细列明货物明细,且该货物能被计算出价值5.6万元,或你确有证据能证明你的货物价值5.6万元,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快递公司赔偿。
  • 借贷关系产生后借款担保期限已过怎么办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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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借贷关系产生后借款担保期限已过怎么办

    内容:借款期限应根据借款种类、借款性质、借款用途来确定。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那么借贷关系产生后借款担保期限已过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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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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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债权质押的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该怎么做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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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债权质押的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该怎么做

    内容:合同债权质押的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该怎么做债权质押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直接向质押的合同债权之债务人主张权利。合同债权质押与动产质押的差异在于质押标的不同,前者是基于合同产生的请求权,而后者则为有体物动产。合同债权质押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和三个债权:三方当事人是指质权人(债权人)、出质人和第三债务人。此例中,银行对A享有贷款债权,A对C享有租金债权,以租金债权作为担保质押于银行,以保障银行贷款债权的实现,即为合同债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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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4746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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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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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会议的主席是怎么产生的?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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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债权人会议的主席是怎么产生的?

    内容: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因此,根据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在破产案件中的债权人会议主席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的产生方法均是由法院依职权指定,指定的法定标准只有一个,即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从而排除了债权人在这一问题上的异议权。那么债权人会议的主席是怎么产生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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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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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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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条上的时间该怎么写以及容易产生争议的时间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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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借条上的时间该怎么写以及容易产生争议的时间

    内容:还款时间的不明确,在实践中也容易引发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不打借条是最大的法律风险。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借条形成时间通常是债务人书写欠条的时间。尽管在书写借条时这一时间对债权人债务人都是明确的,但时过境迁,难免会对借条的形成时间产生争议。而借条形成时间的不明确则可能导致诉讼时效难以计算。债权人可能不得不面对借条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问题。那么借条上的时间该怎么写以及容易产生争议的时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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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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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和担保债权冲突怎么解决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和担保债权冲突怎么解决

    内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和担保债权冲突怎么解决实践经常出现一个建筑物竣工验收后产生优先权和担保债权的同时存在如何适用,那个更优先。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担保债权基本按规定履行一定程序,具有社会公信力,比其他债权有优先受偿权。解决优先权与担保债权冲突的办法主要有:1.优先权的法律效力低于担保债权。或者规定已设定担保债权,优先权在担保债权之后行使。优先权变成留置权,名正言顺成为担保债权,享有最高的物权。那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和担保债权冲突怎么解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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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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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是怎么产生的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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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债权是怎么产生的

    内容: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那么债权是怎么产生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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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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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怎么处理以及生效条件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怎么处理以及生效条件

    内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又包括意定概括转移和法定概括转移两种,意定概括转移即是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是基于当事人之间民事行为而产生的,而法定概括转移是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的处理一、适用的法律:1、《合同法》第81条和第86条规定的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的从随主原则,概括转让亦受其约束。那么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怎么处理以及生效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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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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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居期间的债务纠纷,同居关系产生债权债务纠纷怎么处理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同居期间的债务纠纷,同居关系产生债权债务纠纷怎么处理

    内容:同居关系产生债权债务纠纷怎么处理1、法律主观: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按共同债权、债务纠纷处理,3、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解除同居关系时,如同居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崔玉君律师
    2023.11.211002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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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债权债务怎么管理?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企业债权债务怎么管理?

    内容:没有事先的充分准备,债务到期时,因难以调度经营资金和其他资源,往往造成不能立即履行债务而违约,产生额外的违约责任或经济纠纷。而更为严重的是,债权的行使因受诉讼时效限制,很多的公司都时有发生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这样一来,债权的诉讼时效就会因催告而中断,重新开始计算3年诉讼时效,因此,可以切实保障债权在法律上胜诉的权利。那么企业债权债务怎么管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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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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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怎么处理呢?债务人可以主张转让无效吗?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怎么处理呢?债务人可以主张转让无效吗?

    内容:首先,该债权转让行为是合法生效的。最后,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债权人转让金融不良债权后,未及时同时债务人的,当受让人要求债务人清偿欠款时,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不向受让人还钱的。因此,只有债权人在法定的期限或约定的期限内通知了债务人,或债务人在法定的期限或约定的期限内承认了债权人的转让权利行为,该权利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才产生法律效力。另外,在实践中,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时常会涉及到国有企业债务人,当国有企业债务人认为债权转让有损国家利益,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债权转让无效。那么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怎么处理呢?债务人可以主张转让无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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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权人的债权怎么确定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抵押权人的债权怎么确定

    内容:律师365小编特意收集整理了抵押权人债权确定的知识,在下文中为大家解答有关抵押权人债务确定的疑问,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了解。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一般抵押权的其他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由上文可知,抵押权人的债权的确定需要满足六个情形: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那么抵押权人的债权怎么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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