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和成立要件是什么
导读:
撤销权行使的效力是什么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对债权人、债务人、相对人均有效,其效力依判决而确立。撤销权行使的成立要件是什么分别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如下所述:(一)客观要件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因为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积极损害债权的行为,若不及时行使撤销权,等到债券期限届满时,将无法补救。那么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和成立要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撤销权行使的效力是什么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对债权人、债务人、相对人均有效,其效力依判决而确立。撤销权行使的成立要件是什么分别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如下所述:(一)客观要件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因为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积极损害债权的行为,若不及时行使撤销权,等到债券期限届满时,将无法补救。关于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和成立要件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撤销权行使的效力是什么
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对债权人、债务人、相对人均有效,其效力依判决而确立。具体而言,应包括几个方面:
1、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债务人免除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免除,承担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承担,为他人设定担保的行为视为没有设定,将债权让与他人的行为视为没有让与,移转财产的行为视为没有移转。
2、对相对人(或受益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因其行为而已经占有财产的相对人或已受益的受益人,负不当得利返还义务。行使撤销权人或债务人都有权要求相对人或受益人返还财产给债务人,如原物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赔偿。同时,在有偿处分行为中,相对人或受益人有权请求债务人返还其对价给付。
3、对债权人的效力债务人行为一旦被撤销,对全体债权人均发生效力,由相对人或受益人返还的财产或利益,应作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全体债权人(不含已设定特别担保之债权人)应对此平等受偿,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对返还财产或利益无优先受偿权。但是,对其在诉讼上所支出之必要费用,应认为就追回之财产,债权人有优先取偿之权利。
撤销权行使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分别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如下所述:
(一)客观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行为。
(1)能够成为债权人撤销权标的一般只能是法律行为,并且该法律行为应该是有效的法律行为,相反对于债务人所为之事实或者无效的民事行为,则不适用债权人撤销权,因为前者无从撤销,而后者无须撤销。
(2)作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法律行为,可以是双方法律行为,也可以是单方法律行为;可以是无偿法律行为,也可以是有偿法律行为;同时,作为债权人撤销权标的的法律行为,并不限于上述债权行为,对于物权行为也可以撤销,例如,债务人在无资力状态下,仍在其财产上为个别债权人或者他人设立抵押权,以致影响债权的平等受偿或者实现,债权人可以对此抵押权设定行为行使撤销权。
(3)可以成为债权人撤销权标的的行为不限于法律行为,能够发生法律上效果的适法行为,也包括在内:
1、准法律为(例如催告,承认之意思通知行为,债权让与通知之观念通知行为)(2)视同为一定法律行为之不作为。(3)诉讼行为同时为法律行为者,例如诉讼上之和解、抵销。纯诉讼行为,例如债务人之自认、诉之撤回。基于债务人及第三人共谋之诉讼所为之判决,虽不得撤销,然得撤销之行为不因执行名义之获得,而免撤销。(4)登记行为。
2、债权人对债务人须存在有效的债权而且继续存在。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并不享有债权,或者虽有债权,但该债权无效或者已经消灭,自然不能行使撤销权;
其次,该债权一般须为以财产的给付为目的的债权,虽不限于金钱债权,但须是以财产权为标的的债权;再次,该债权须为债务人为法律行为之前已经发生的债权,因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主要针对的是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在债务人所为法律行为之后才成立的债权,很难说受到了其前债务人行为的损害;
最后,可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不必已届清偿期。因为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积极损害债权的行为,若不及时行使撤销权,等到债券期限届满时,将无法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