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都有哪些
导读: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都有哪些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被担保的主债权是指实践中由担保物或担保人保证,在债务人到期不能及时、足额还债的时候,执行担保物或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一种债权。但应当注意,保证人所担保债务的具体数额并非指确定期间发生的全部债权总额,而是指决算期时的债权余额。因此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在抵押合同中应予以载明。那么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都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都有哪些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被担保的主债权是指实践中由担保物或担保人保证,在债务人到期不能及时、足额还债的时候,执行担保物或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一种债权。但应当注意,保证人所担保债务的具体数额并非指确定期间发生的全部债权总额,而是指决算期时的债权余额。因此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在抵押合同中应予以载明。关于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都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都有哪些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被担保的主债权是指实践中由担保物或担保人保证,在债务人到期不能及时、足额还债的时候,执行担保物或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一种债权。它的种类主要有:
1、既可以是种类之债也可以是特定之债,可以是专属性的债务也可以是非专属性的债务,如果被保证的债务是非金钱债务,可以由保证人代替履行,如果不能代替履行,则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
2、自然债务也可以作为保证的对象,保证人对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对于未来的债权,也可以进行担保,根据《担保法》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这就是所谓的“最高额保证”。一般来说,最高额保证只担保一定期限内所发生的债务,如果当事人疏忽而没有约定该期限,就会出现不定期的最高额保证,为了避免保证人承担无休止的债务保证责任,法律必须拟制一个确定的决算期限,如果当事人有约定,应当以约定期限的终点为决算期,如果没有约定,则以保证人的通知到达债权人之日为决算期(担保法27条)。但应当注意,保证人所担保债务的具体数额并非指确定期间发生的全部债权总额,而是指决算期时的债权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