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免债声明有效吗
导读:
债务人免债声明有效吗无效。食品公司以已在电视台发出声明,吕某未登记确认债权为由拒绝给付。因讨债未果,9月13日,吕某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吕某与被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结欠原告货款后应当及时给付,被告以已发出声明,原告未重新登记确认债权为由拒绝给付,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是不对的,遂判决被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一个月内偿付原告吕某3.5万元货款及其利息。合同法第62条同时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最后,允许债务人自行免除债务,也是违背最基本的生活常识。那么债务人免债声明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务人免债声明有效吗无效。食品公司以已在电视台发出声明,吕某未登记确认债权为由拒绝给付。因讨债未果,9月13日,吕某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吕某与被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结欠原告货款后应当及时给付,被告以已发出声明,原告未重新登记确认债权为由拒绝给付,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是不对的,遂判决被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一个月内偿付原告吕某3.5万元货款及其利息。合同法第62条同时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最后,允许债务人自行免除债务,也是违背最基本的生活常识。关于债务人免债声明有效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务人免债声明有效吗
无效。
案情:
**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由于经营规模扩大,需吸收新股东投资。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新股东要求食品公司须对公司以前的债务进行登记。2006年8月12日起,**食品公司遂在当地县级电视台连续一个星期播放了一份声明。声明内容为:“声明凡本公司债权人请于15日内到公司原办公地址重新登记确认债权,逾期未前来登记确认的,以后概与公司无关。声明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8月12日。”9月10日,省外的原料供应商吕某找到**食品公司,要求食品公司给付2004年10月20日结欠的原料款计人民币3.5万元。食品公司以已在电视台发出声明,吕某未登记确认债权为由拒绝给付。因讨债未果,9月13日,吕某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吕某与被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结欠原告货款后应当及时给付,被告以已发出声明,原告未重新登记确认债权为由拒绝给付,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是不对的,遂判决被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一个月内偿付原告吕某3.5万元货款及其利息。
点评: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首先,食品公司的声明不符合关于债权债务消灭的规定。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显然,本案吕某与食品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存在以上(一)至(六)项有关债务消灭的法定事由,他们之间也无债务免除的约定。因此,吕某的债权并不因被告食品公司的电视声明而消灭。
其次,吕某的债权未约定付款期限,吕某有权随时要求被告食品公司给付货款。合同法第159条、第161条分别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予以确认。合同法第62条同时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本案中,吕某与食品公司之间并未就该3.5万元货款约定过付款期限,也未就此达成过补充协议,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确,因此,吕某有权随时要求被告食品公司给付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