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权
导读:
帮助权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方生活困难另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对离婚时处于劣势的方的帮助适用于男女双方实际上还是倾斜保护离婚妇女的权利。帮助原则是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在离婚制度上的体现充分显示了法律扶助弱势的人道主义精神。3建立赡养费给付制度所谓赡养费给付制度是夫妻离婚后赡养费给付权人因患病负伤贫困等情况下不以另方过失为要件请求对方给予经济上帮助的权利。那么帮助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帮助权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方生活困难另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对离婚时处于劣势的方的帮助适用于男女双方实际上还是倾斜保护离婚妇女的权利。帮助原则是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在离婚制度上的体现充分显示了法律扶助弱势的人道主义精神。3建立赡养费给付制度所谓赡养费给付制度是夫妻离婚后赡养费给付权人因患病负伤贫困等情况下不以另方过失为要件请求对方给予经济上帮助的权利。关于帮助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帮助权
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方生活困难另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离婚经济帮助是方生活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生活水平来判断客观上难以把握。而“基本生活水平”界限过于模糊也没考虑婚前婚后生活对比的困难请求帮助的时间只能在离婚时提出而且这种帮助的实现是次性的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是不能再请对方给予帮助的。因此受助者是难以得到真正的帮助的。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对离婚时处于劣势的方的帮助适用于男女双方实际上还是倾斜保护离婚妇女的权利。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男女的经济能力事实上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离婚时妇女在经济上处于劣势。帮助原则是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在离婚制度上的体现充分显示了法律扶助弱势的人道主义精神。而在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健全的我国大多数妇女在离婚后得不到法律的特殊保护。他们的经济实力和生活水平与婚姻存续期间相比显著下降。
为更好地落实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的“帮助权”的获得保护婚姻家庭中弱者的利益应在以下几方面加以确定和完善
1放宽经济帮助的条件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试用条件过于苛刻受助者范围小住房帮助难以落实等问题。因此需要放宽经济帮助的条件规定只要离婚使方生活水平下降即可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法律也无须限定以提供住房的使用权或所有权为经济帮助的形式。
2对生活困难重新定义
夫妻离婚后方依靠分得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属于生活困难对于离婚后方即使能够维持自己的生活但生活水平比婚姻存续期间明显下降也可视为生活困难。
3建立赡养费给付制度
所谓赡养费给付制度是夫妻离婚后赡养费给付权人因患病负伤贫困等情况下不以另方过失为要件请求对方给予经济上帮助的权利。并且此权利仅终止于请求人与他人结婚或被请求人无支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