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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经济困难的可以获得经济帮助吗?

翁玉素律师2023.04.2028人阅读
导读:

这就意味着如果高婚时一方不存在生活困难,而离婚后因各种原因发生生活困难的,另一方没有给予经济帮助的义务,通常情况下,如果一方在离婚之后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或者仅有有限收入来源无法维持其正常生活需要的,或者其所分得的那部分财产不足以支撑其日常生活需要的,或者没有住处的,可认定为生活困难,一方存在生活困难,另一方没有提供帮助的经济能力,如自己的生活也存在困难,或者只能勉强维持生活,即不负担给予经济帮助的义务。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条件和标准

一、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认定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中,明确一方经济困难,另一方应适当帮助。这里的困难,应限定为绝对困难,指离婚时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况。

实践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掌握。通常情况下,如果一方在离婚之后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或者仅有有限收入来源无法维持其正常生活需要的,或者其所分得的那部分财产不足以支撑其日常生活需要的,或者没有住处的,可认定为生活困难。但如果在离婚后,生活水平虽确有明显下降,但是仍足以维持正常生活水平的,不应认定为生活困难。

如案例二中,小美残疾后,每月仅有的收入不足以在维持生计的同时,再支付医疗费,此时,可认定为经济困难。

二、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中有负担能力的判断标准

经济帮助以帮助方有负担能力为前提,即承担经济帮助的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维持其自身正常的衣、食、住、行等需求外,还有能力以其个人财产对前配偶进行住房、金钱或其他经济上的帮助。一方存在生活困难,另一方没有提供帮助的经济能力,如自己的生活也存在困难,或者只能勉强维持生活,即不负担给予经济帮助的义务。

同时,在离婚时,除了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往往还会有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及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离婚经济帮助发生于双方离婚以后,此时双方已经是独立自主的个体,夫妻之间的义务已经终止。离婚经济帮助是在特定情形下夫妻扶养义务的延伸,其性质已由夫妻之间无条件扶养转化为有条件帮助。而一方对自己父母的赡养义务、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无条件的。因此,在考虑一方是否有负担能力时,应当综合一方应负担的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及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做出判断。

如案例二中,大壮月收入为5000元,需要赡养父母、抚养女儿,因此其对小美的帮助应在保障其履行赡养义务及抚养义务的前提下均衡考虑,最终确定为每月1500元。

三、适用时的注意事项

1、时间限制。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仅可在离婚时提出,法院需结合离婚时的实际情况加以认定。这就意味着如果高婚时一方不存在生活困难,而离婚后因各种原因发生生活困难的,另一方没有给予经济帮助的义务。

2、次数限制。离婚经济帮助原则上是一次性帮助,不得反复。如若可发生数次,则明显苛重帮助者的责任,明显不合理。

3、在当事人自行协商的情况下,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帮助的方式及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一般的善良风俗即可。具体可能表现为支付金钱,给付实物财产,安排就业,培训、教育以提高就业素质和劳动技能等。

4、在双方协商不成由法院进行判决的情况下,考虑到裁判标准的统一及判决的执行等方面,应对帮助的内容与方式进行限定,即在帮助的内容上仅限于一定财产的给付或房屋的居住权等具有可执行性的方式。同时,在帮助方式、期限上,应在结合帮助方式的基础上,充分考量双方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状况灵活确定。比如案例二中,依据大壮的经济状况,其一次性给付帮助金存在困难;小美已丧失劳动能力,故将给付方式确定为按月给付,给付期限确定为10年。

 

离婚经济帮助

一、离婚经济帮助需要满足的条件

(一)请求经济帮助的一方“生活困难”

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一般将以下情形认定为“生活困难”:

1、一方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或收入来源有限,无法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

2、一方患病。自身财产无法覆盖其基本医疗的需要,无法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

3、一方无住处。在离婚时处于无居所状态。

(二)“生活困难”发生在离婚之时

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有着较为严格的时间限制。“生活困难”的情形需要发生在离婚之时,当事人应在此时提出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如果在离婚之后的一段时间才发生“生活困难”的情形,则无法请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

(三)提供经济帮助一方有负担能力,而且提供经济帮助一方给予的仅仅是“适当帮助”

离婚经济帮助的本质是保障因离婚而陷入“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因此,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只需给予对方“适当帮助”,以此来维持对方一段时间内的基本生活。但是,如果提供经济帮助一方会因给予帮助而陷入“生活困难”、或其本身在离婚之时也处于“生活困难”的情形,法律往往不会支持经济帮助的请求。

“经济帮助”的方式、数额、期限等具体内容可以由离婚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一方生活需要和另一方承担能力进行具体的判决。

二、在司法实践中,“经济帮助”通常采用的具体方法

(一)如果受助方的年龄较轻且有劳动能力,只是存在暂时性困难的,大多采用一次性支付或者短期支付的经济帮助。

(二)如果因结婚多年,受助方年老体弱,失去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就需要做较长的时间安排,如给予房屋居住权或者较长期限的经济帮助。

(三)如果离婚时一方没有住所,则可以通过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来给予帮助。

三、相关法律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注意:提供居住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对居住权设立一定的期限或条件。男女双方应当按照《民法典》物权编中的用益物权分编第十四章有关居住权的规定,签订居住权合同并办理登记。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三)《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六

问: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可否暂时居住?

答、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四)《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七

问: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何处理?

答: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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