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赔偿的局限性
导读:
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赔偿的局限性我国现行的人身伤害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社会进步和立法进步的充分体现。这种情况说明现有的法律之间及审判实践之间的矛盾同时对其它人身伤害的刑事案件不予赔偿也有违国际通行的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大趋势是静止地狭隘地理解民法法律之规定所致也造成我国刑民内在的逻辑矛盾。那么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赔偿的局限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赔偿的局限性我国现行的人身伤害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社会进步和立法进步的充分体现。这种情况说明现有的法律之间及审判实践之间的矛盾同时对其它人身伤害的刑事案件不予赔偿也有违国际通行的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大趋势是静止地狭隘地理解民法法律之规定所致也造成我国刑民内在的逻辑矛盾。关于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赔偿的局限性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赔偿的局限性
我国现行的人身伤害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社会进步和立法进步的充分体现。但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
1、有关人身伤害精神赔偿的内容仅仅是侵权行为造成残废和死亡的才可予以适用对于没有造成残废或死亡的般人身伤害和侵害身体权并没有造成人身伤害的尚没有办法给予精神赔偿。
2、不同法规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其适用范围均被严格限制从而造成上述法规适用范围之外的其他更多的民事领域的人身伤害得不到精神赔偿由此造成的在不同领域的人身伤害有着各种不同的待遇和处理结果的不合理、不公平的现象存在。
3、对残废、死亡的精神赔偿的标准各不相同势必造成同样的残废或死亡结果但在不同领域的赔付数额差异很大不利于社会的公平和司法的公正。
4、特别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由于我国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从而造成在刑事伤害案件中的民事赔偿仅限于当事人的经济损失显然是否定了刑事领域的人身伤亡的精神赔偿问题。但是同样是刑事附带民事的人身伤害案件对交通肇事的刑事案件由于其同时适用刑法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肇事方除要承担刑事责任外实际还要承担受害者的残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的精神赔偿这又明显超越了刑法第36条规定的范围。这种情况说明现有的法律之间及审判实践之间的矛盾同时对其它人身伤害的刑事案件不予赔偿也有违国际通行的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大趋势是静止地狭隘地理解民法法律之规定所致也造成我国刑民内在的逻辑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