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拒交物业费的理由都有哪些?
导读:
生活中,时常有新闻报道某小区的业主与物业发生纠纷的案例,甚至也有不少业主因为拒交物业费而收到了法院的传票。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房屋质量不达标为由拒交物业费有些业主以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如房屋漏水、墙体脱落、玻璃破裂等为由拒交物管费。因此,业主的该项抗辩理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总之,小区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的行为,不仅会造成物业服务企业运营经费不足,无法维持正常的物业服务水平,导致物业服务质量下降,损害其他正常交费业主的利益,还会加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严重影响双方在小区内和谐共处。那么小区业主拒交物业费的理由都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生活中,时常有新闻报道某小区的业主与物业发生纠纷的案例,甚至也有不少业主因为拒交物业费而收到了法院的传票。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房屋质量不达标为由拒交物业费有些业主以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如房屋漏水、墙体脱落、玻璃破裂等为由拒交物管费。因此,业主的该项抗辩理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总之,小区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的行为,不仅会造成物业服务企业运营经费不足,无法维持正常的物业服务水平,导致物业服务质量下降,损害其他正常交费业主的利益,还会加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严重影响双方在小区内和谐共处。关于小区业主拒交物业费的理由都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生活中,时常有新闻报道某小区的业主与物业发生纠纷的案例,甚至也有不少业主因为拒交物业费而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其实有些业主可能不懂得物业服务的范围,以及不懂在合法的范围内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小区业主拒交物业费的理由都有哪些?
以非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为由拒交物业费
有些业主认为自己并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因此不管是开发商还是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都对其无约束力,自己不知晓且不认可该合同内容,因此拒绝交纳物管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该项抗辩理由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以全部或者部分物业费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交
有些业主以物业服务企业未对其催收物业费为由,对物业服务企业主张的诉讼请求中超过3年诉讼时效的物业费拒绝交纳。
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债权人对于业主拖欠物业费的行为大都采取在业主的房屋大门上张贴催费通知单的形式来向业主提出交费请求。若物业服务企业向法院提供了照片等证据材料证明这一催费事实,那么法院可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业主的这一抗辩理由就不能得到法院支持。若物业服务企业没有证据证明其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内向业主催收过物业费,那么业主的这一抗辩理由就能得到法院支持。
以房屋质量不达标为由拒交物业费
有些业主以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如房屋漏水、墙体脱落、玻璃破裂等为由拒交物管费。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系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而物管费的交纳则属于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两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通常情况下,开发商与物业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企业,相互之间不应为对方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业主的该项抗辩理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以物业不履行维修义务为由拒交物业费
有些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反映小区单元门、过道路灯等被损坏,顶楼房屋漏水等问题,要求维修,但物业服务企业知晓后拒不维修或者维修不合格,业主就以此为由拒交物管费。
以物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业主人身、财产遭受损失为由拒交物业费
有些业主认为因为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才导致自己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失,如家中财物被盗窃,自有车辆被损坏或者被偷走,故以此为由拒交物管费。
若业主有充分证据证明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违反约定或者法定的安保义务,那么当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行使物业费请求权时,业主可以以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安保义务,是对合同义务的不完全履行,属于违约行为由进行抗辩。但未尽到安保义务一般情况下不构成根本性违约,法院经审理后可根据安保责任范围以及业主的具体损失来酌情减少物业费。
总之,小区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的行为,不仅会造成物业服务企业运营经费不足,无法维持正常的物业服务水平,导致物业服务质量下降,损害其他正常交费业主的利益,还会加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严重影响双方在小区内和谐共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