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书有效吗?
导读:
担保贷款是指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借款保证书的有效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来进行判定,一般借款合同是不需要有保单书的。国家法规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行担保。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法解》第五条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在对外担保问题上我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保证规定》第20项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借款担保书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担保贷款是指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借款保证书的有效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来进行判定,一般借款合同是不需要有保单书的。国家法规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行担保。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法解》第五条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在对外担保问题上我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保证规定》第20项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关于借款担保书有效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担保贷款是指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
1.借款担保书有效吗?
借款保证书的有效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来进行判定,一般借款合同是不需要有保单书的。
2.借款担保书没有效力的情况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
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有些部门和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就是说没有担保资格。国家法规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因为这些部门和机构从事的是社会的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财产为国家所有,与此同时,这些部门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断性。不可能因为其进行担保而将其财产执行而造成学校停学,医院停诊。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
最高院1994年4月15日发出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以下简称《保证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规定》18项法人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由法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
《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
《保证规定》第19项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担保法解》第五条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6)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
在对外担保问题上我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担保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规定》第20项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之提供保证的,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