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的有哪些作用?
导读:
债权转让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债权人与物保人另有约定,担保物权随同债权转让。主债权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担保责任。②被担保债权部分消灭的,债权人仍对担保物的全部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部分转让或者分割的,各债权人就其分得或受让的债权仍对担保物的全部享有优先受偿权。那么担保物权的有哪些作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转让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债权人与物保人另有约定,担保物权随同债权转让。主债权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担保责任。②被担保债权部分消灭的,债权人仍对担保物的全部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部分转让或者分割的,各债权人就其分得或受让的债权仍对担保物的全部享有优先受偿权。关于担保物权的有哪些作用?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担保物权,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作为担保物,在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出现约定的情形,债权人就担保物的交换价值所享有的优先于(担保人之普通债权人)受偿的他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担保物权具有三个属性:①从属性;②物上代位性;③不可分性。
一、从属性
①成立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以主债权债务的存在或者将来存在为前提,主债权不存在,担保物权无从成立)。
②移转上的从属性。债权转让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债权人与物保人另有约定,担保物权随同债权转让。须注意:此时,不动产抵押权随债权转让,不以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为要件;动产质权随债权转让,不以交付质物为要件。
③效力上的从属性。主债权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担保责任(《物权法》第172条)。
④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债务全部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物权法》第177条)。须注意:若主债权部分消灭,因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并不消灭。
二、物上代位性
根据《物权法》第174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的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三、不可分性
①担保物部分灭失的,剩余部分仍然担保全部债权;担保物被分割的,分割后的各个部分仍各担保全部债权。
②被担保债权部分消灭的,债权人仍对担保物的全部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部分转让或者分割的,各债权人就其分得或受让的债权仍对担保物的全部享有优先受偿权。
③担保物权设定后,担保物价值增加的,抵押人、质押人无权请求减少担保物;担保物的价值因不可归责于抵押人、质押人的原因减少的,担保人无义务提供补充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