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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的价值是如何规定的以及有哪些不足之处

冯清琴律师2022.02.09284人阅读
导读: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抵押物的价值。然而该规定过多地考虑抵押权人的利益,在利益衡量的天平上完全倾向于抵押权人一方,却殊不知有越俎代庖、杞人忧天之嫌,过多地干预了抵押当事人的权利。那么抵押物的价值是如何规定的以及有哪些不足之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抵押物的价值。然而该规定过多地考虑抵押权人的利益,在利益衡量的天平上完全倾向于抵押权人一方,却殊不知有越俎代庖、杞人忧天之嫌,过多地干预了抵押当事人的权利。关于抵押物的价值是如何规定的以及有哪些不足之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过其余额部分。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在设定抵押时,应保障抵押物的价值大于或等于其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否则不能设定抵押权。

该规定的立法意图显然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使其债权获得充分的担保而有完全受偿的可能。

然而该规定过多地考虑抵押权人的利益,在利益衡量的天平上完全倾向于抵押权人一方,却殊不知有越俎代庖、杞人忧天之嫌,过多地干预了抵押当事人的权利。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5条的规定不仅在法律上引起了不少争议,而且在实践中也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

抵押物价值的规定有何不足之处

1、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不利于物尽其用

抵押权设定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然而,是否设定抵押以及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大小完全是当事人自己的事,应由当事人依民法意思自治原则自主选择,这种选择并不影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利益,法律没有强行干预的必要。

一般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债权人作为合理的经济人,其在选择抵押担保时,都会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进行合理选择,以便使自己的债权获得充分的保障。但是,如果债权人愿意以价值较小的财产来担保其债权在将来得到实现,这也是其意思自治范围内的事,可由其自由选择。

况且,有财产担保总比无财产担保要好得多,与其使抵押物价值低于所担保债权数额的抵押无效,不如接受该种抵押,以便使债权获得部分抵押物的保障。这样也有利于发挥抵押物的经济效用,促进资金融通和市场交易。

2、无视抵押物的价值变动,不符合抵押权的本质特征

抵押权本质上是一种以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的价值权,抵押权设定后,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权人所关注的并非取得抵押物的实体本身,而在于取得抵押物所体现的价值,来保障其债权的满足。然而,抵押物的价值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处于一个不断变化发展的过程中。

一方面,标的物的添附、完善,可能会使其价值有很大提高;

另一方面,长期的使用也可能使价值发生大幅度的下降。市场行情的变化、通货膨胀,更可能使其价值与设立抵押权之时有天壤之别。由此可见,在抵押权设定时,抵押物的价值尚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因为抵押物的价值能否保障债权的清偿,不是以设立抵押权时为标准计算的,而是以将来实现抵押权时抵押物的价值来衡量的,即使在设定抵押权时,抵押物的价值高于或者等于所担保的债权,倘若在实现抵押权时抵押物的价值急剧下降,也不能保障债权充分受偿;

相反,即便在设定抵押权时抵押物的价值低于所担保的债权,将来由于抵押物的价值升值,或者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债权人的债权也完全能够得到清偿。因此,法律强行要求抵押物的价值必须高于或者等于所担保的债权数额不仅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事实上也是不可能实现的。

3、必将加重抵押人的负担,不利于保障债权

要保障债权的实现,就应当放宽抵押设立的条件,通过鼓励担保的措施来达到目的。因此,只要当事人愿意,无论抵押物的价值有多大都可以用于抵押,应促成更多的抵押的成立。

如果对抵押的条件规定得过于严苛,甚至不管当事人是否原因都必须符合法定的苛刻的条件,才能设定抵押,则许多抵押根本就不可能设立,这样债权将因为没有担保而更加缺乏保障。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整个社会的信用基础薄弱,健康有序的市场交易秩序尚未真正形成。信用缺失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这种情况下,市场交易的发生对担保的需求更加迫切。债务人寻找担保人本身就比较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5条禁止超额抵押的规定则加重了这种困难,它要求抵押物的价值必须高于被担保的债权数额,这不仅使得抵押财产难以寻找,而且也使得一些登记部门在办理抵押权登记时强制当事人对抵押财产进行评估,而高额的评估费用必将加重抵押当事人的负担,不利于保障债权的实现。

综上所述就是对此问题的具体解答,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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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超额抵押担保法律规定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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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超额抵押担保法律规定

    内容:抵押担保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特别是借款合同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在实现债权的过程中如果能够设立有效的抵押担保,是欠款得以清偿的保证。同时超额抵押担保的设立也为人们的资金流动和借款提供便利。这种支付结构也称为是涡轮结构,因为它加速了债券本金的偿还从而为损失建立了一个超额抵押的缓冲。简单的说就是指抵押人以抵押物的同一个价值向一个或几个债权设定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总额大于抵押物的价值。担保法第35条第1款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价值。”这一规定表明,担保法禁止抵押人超额抵押。那么超额抵押担保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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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可不可以直接执行抵押物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债权人可不可以直接执行抵押物

    内容:但是,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直接执行抵押物的行为提出异议,认为债权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抵押合同的约定,那么双方就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如果债务人和债权人在抵押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即在债务到期未偿还时,抵押物可以直接由债权人处理,那么债权人在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可以不经过法院程序直接执行抵押物,(1)当事人设立抵押权的目的在于实现债权价值而非追求抵押物的使用价值,亦即提供抵押担保是为了保证债务人能够偿还债务,进而保障债主的财产免受损失,这也是民法创设担保物权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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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人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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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抵押人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吗

    内容:当抵押人将自己的财产抵押后,本人只是部分丧失对抵押物的处分权,不能完全地行使对物所享有的权利。《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那么抵押人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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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物的价值不足清偿债权额时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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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抵押物的价值不足清偿债权额时怎么办

    内容:抵押品的范围因国家而异。抵押必须是可转让的和性的,通常由抵押权人保管。抵押人有妥善保管财产的义务,不得擅自使用。为便于保管和发挥作用,抵押人也可以依法或者按照双方约定保管,但抵押人不得将同一担保价值再抵押。扣押、灭失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人。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债务人继续清偿一般债务,剩余部分由债务人占有;第三人作为抵押人的,债务人和抵押人为两人。抵押人只能以抵押物担保债权的实现,抵押人不再对抵押价值不足以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那么抵押物的价值不足清偿债权额时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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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法已失效,根据民法典物权编,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与债权人书面协议,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的动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六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海域使用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可以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吗?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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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可以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吗?

    内容:《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我国《担保法》规定了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是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的。那么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可以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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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必须超过被担保债权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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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必须超过被担保债权的数额?

    内容:按照上述理解,如果当事人在设定抵押时,抵押物的价值低于债权的数额,将有可能导致该抵押合同的无效。从审判实践来看,确实存在着因为抵押物的价值低于担保的债权的价值而被宣告无效的情况。王利明教授指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的财产必须大于或者等于其所担保的债权的价值,并不符合担保法保障债权的目的。抵押权的不可分性也决定了设定抵押时,强调抵押人提供的财产价值高于或等于其所担保的债权的数额,是没有意义的。我国《担保法》应当允许抵押人可以以任何价值的财产设定抵押,只要债权人同意接受即可。那么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必须超过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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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担保抵押物清偿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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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反担保抵押物清偿有什么规定?

    内容:那么反担保抵押物清偿有什么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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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物的价值与担保债权数额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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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物的价值与担保债权数额有什么关系?

    内容:我国《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抵押物的价值。从审判实践来看,确实存在着因为抵押物的价值低于担保的债权的价值而被宣告无效的情况。王利明教授指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的财产必须大于或者等于其所担保的债权的价值,并不符合担保法保障债权的目的。抵押权的不可分性也决定了设定抵押时,强调抵押人提供的财产价值高于或等于其所担保的债权的数额,是没有意义的。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的设定仅以所担保的债权为限,已然构成立法者对抵押担保交易的当事人事先设定的不应当存在的立法风险。那么抵押物的价值与担保债权数额有什么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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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担保抵押物清偿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下:1、如果应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而导致反担保无效的,担保人清偿责任不得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2、担保人过错而导致反担保无效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3、债权人而导致反担保无效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第二款 反担保合同无效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当事人仅以担保合同无效为由主张反担保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抵押物价值与所担保债权数额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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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抵押物价值与所担保债权数额的关系

    内容:抵押物价值与所担保债权数额的关系(一)《担保法》第35条的规定及其争议我国《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过其余额部分。”按照上述理解,如果当事人在设定抵押时,抵押物的价值低于债权的数额,将有可能导致该抵押合同的无效。王利明教授指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的财产必须大于或者等于其所担保的债权的价值,并不符合担保法保障债权的目的。那么抵押物价值与所担保债权数额的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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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物和质押物区别是什么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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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物和质押物区别是什么

    内容: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一般来说,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责任,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质押权人承担责任。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起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质权人就可以处置。那么抵押物和质押物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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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物价值与所担保债权数额有什么关系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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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物价值与所担保债权数额有什么关系

    内容:抵押物价值与所担保债权数额有什么关系(一)《担保法》第35条的规定及其争议我国《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过其余额部分。”按照上述理解,如果当事人在设定抵押时,抵押物的价值低于债权的数额,将有可能导致该抵押合同的无效。从审判实践来看,确实存在着因为抵押物的价值低于担保的债权的价值而被宣告无效的情况。那么抵押物价值与所担保债权数额有什么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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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公司抵押车处理都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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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公司抵押车处理都有哪些规定

    内容:那担保公司抵押车处理都有哪些规定?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第四十八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五十一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那么担保公司抵押车处理都有哪些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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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超过抵押物的债务法律规定怎么清偿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超过抵押物的债务法律规定怎么清偿

    内容:超过抵押物的债务法律规定怎么清偿抵押担保人以抵押物价值承担债务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剩余的债务由债务人自己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担保特点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所谓控制权表现在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在抵押期间不得随意处分抵押物。那么超过抵押物的债务法律规定怎么清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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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物的价值是如何规定的以及有哪些不足之处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抵押物的价值是如何规定的以及有哪些不足之处

    内容: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抵押物的价值。然而该规定过多地考虑抵押权人的利益,在利益衡量的天平上完全倾向于抵押权人一方,却殊不知有越俎代庖、杞人忧天之嫌,过多地干预了抵押当事人的权利。那么抵押物的价值是如何规定的以及有哪些不足之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2.09284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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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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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物价值担保债权是什么?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抵押物价值担保债权是什么?

    内容:抵押权的机能在于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受清偿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以抵押物折价或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债权,因此抵押担保的债权多为金钱债权,并以金融借贷中的金钱债权为典型,但并不以此为限。对不以一定金额为标的的债权,申请登记时须记载债权的估价,作为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未来债权能否设定抵押担保对将来的债权是否可以设定抵押担保,对此国外立法例已有明文规定。如果严格按照抵押权的从属性来解释,此时的抵押权因无被担保债权而无效。那么抵押物价值担保债权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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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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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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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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