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财产需要办理抵押物登记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下列抵押物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1、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抵押财产归抵押权人的限制条件如下:1、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那么哪些财产需要办理抵押物登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下列抵押物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1、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抵押财产归抵押权人的限制条件如下:1、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关于哪些财产需要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下列抵押物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
1、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2、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3、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5、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2、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抵押财产归抵押权人的限制条件如下:
1、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在实现抵押权时,则允许当事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来清偿债务,这时债务人的不利地位已经解除,能够坚持担保法规定的多退少补的原则,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3、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利用其优势地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违背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该合同应当被确认无效。在订立抵押担保合同时,债务人往往处于经济困难、紧迫需要的弱势地位。
4、当抵押的财产价值高于所担保的债权时,如果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就归抵押权人所有,债权人可能利用合同,取得抵押物价值高于债权的部分,违反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如此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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