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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是否适用于人身保险

姚平律师2022.02.09246人阅读
导读:

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保守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分配的人寿保险。那么代位求偿权是否适用于人身保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保守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分配的人寿保险。关于代位求偿权是否适用于人身保险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人身保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为人身保险关系到被保险人的生、老、病、死,而且现在人身保险的普及率很高,所以有一个问题,人身保险追偿是否适合代位求偿权呢?对于这个问题很多人不清楚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

人身保险里的医疗保险适用,医疗保险属于补偿性保险。只有寿险才不适用代位追偿原则。

人身保险的种类有哪些

(一)按保障范围分类

1、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人寿保险:简称寿险,是一种以人的生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生存或死亡,由保险人根据契约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3、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导致的伤、病风险为保险责任,使被保险人因伤、病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得到补偿的保险。

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或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5、其中人寿保险的业务范围包括生存保险、死亡保险、两全保险。

6、生存保险:以约定的保险期限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为保险条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如养老年金保险。

7、死亡保险:以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条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8、两全保险:以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死亡和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为共同保险条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如简易人身险。

(二)按投保方式分类

1、个人保险

单个被保险人在自愿选择的基础上投保人身保险称为个人保险,保险对象为个人;

2、联合保险

将存在一定利害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视为同一个被保险人,如父母、夫妻、子女、兄弟姐妹或合作者等多人,作为联合被保险人同时投保的人身保险称为联合保险;

3、团体保险

以一份总的保险合同承保某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团体的全体或大多数成员的人身保险称为团体保险。

(三)按保险期限分类

1、长期业务:是保险期限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业务;

2、一年期业务: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居多,健康保险也可以是一年期业务;

3、短期业务: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人身保险业务。

(四)按实施方式分类

1、强制人身保险

也称为法定人身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强制实行的人身保险;

2、自愿人身保险

是人身保险双方当事人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人身保险合同自愿缔结保险关系的一种人身保险形式,保险公司可以选择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保险公司、投保的险种、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

(五)按是否分红分类

1、按是否分红分类,人寿保险可以分为分红保险和不分红保险。

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保守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分配的人寿保险。这种保单最初仅限于相互保险公司签发,但现在股份制保险公司也可采用。

一般来说,在分红保险保费计算中,预定利率、预定死亡率及预定费用率的假设较为保守,均附加了较大的安全系数,因而保费相对较高,公司理应将其实际经济成果优于保守假设的盈余以红利的方式返还一部分给保单持有人。

2、而在不分红保单中,所附安全系数较小,因为这种保单的成本结余,不能事后退还保单持有人,同时为业务竞争的需要,保费的计收必须反映提供保险的实际成本。

因此,不分红保险的正常利润,仅以红利分配给股东或提存准备金。

综上所述就是对此问题的具体解答,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生活中只要遇到债务纠纷首先想到的是上诉,上诉不仅因为种种原因,而不能开庭,无疑延长了审理时间,也很浪费在珠海朋友们的时间,现在珠海市债务催收系统已上线,只要发布债权委托,有专业的催款律师看到了债权信息,会接受您的债权委托,向债务人进行催款,不仅节省债权人的时间还有效的追回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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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享受政府的扶持政策,以微利价格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中低收入家庭购买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在我国,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购买人必须符合相关的条件并且在购买房屋后的一定年限内不得出售。而吴某尚未取得相应的购房资格,且转让者乔某也尚未实际取得确定的房屋。乔某将购房权私自转让给没有购房资格的吴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客观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妨碍了其他符合购房条件人的购买权。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乔某与吴某私下转让经济适用房房号的合同无效。
  • 人身保险的保险人没有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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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人身保险的保险人没有代位求偿权

    内容:代位求偿权只存在于财产保险中,人身保险中无代位求偿权,这是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显著区别之一,这种区别是由于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保险标的的不同而产生的。保险人在进行赔偿后,就在赔偿限额内取得了对该保险标的的权利,因为财产权利是可以转移的。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者身体,是无法确定其价值的。因此,本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即人身保险的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那么人身保险的保险人没有代位求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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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适用5年最长起诉期限的规定。本案的关键是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司法解释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范围没有进一步明确,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也有很多不同观点。有人认为只要和不动产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属于“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人认为对此应进行限制。一般来说,“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指向的权利客体是不动产物权,比如颁发土地证、房产证,土地和房产抵押登记等;二是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虽然不直接指向不动产物权,但该权利义务关系指向的权利客体是形成不动产物权的基础或前提,比如作出土地权属确权决定,颁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等。较有争议的是颁发采矿权许可证是否属于“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矿藏在未开采时因其必须依赖土地而存在,属于不动产,被开采之后称为矿产或矿产品,则属于动产。由于颁发采矿许可证是国家许可矿藏由不动产变为动产,与二十四条的立法本意不符,所以一般认为颁发采矿许可证不适用“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本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矿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虽然该变更登记可能会引起该企业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所有人的变动,但是该登记本身不会引起不动产物权的变化,不属于“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此外,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是对公司民事行为的行政确认,不涉及经营权的问题
  • 代位求偿权是否适用于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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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瑞林

    代位求偿权是否适用于人身保险

    内容: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保守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分配的人寿保险。那么代位求偿权是否适用于人身保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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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同时,在前后两个案件分别由两个法院管辖的情况下,因法律禁止重复查封、扣押、冻结,在第一次查封、扣押、冻结被解除后,其他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如不能适用轮候查封规定,先期查封、扣押、冻结被解除后,在后的查封、扣押、冻结不可能立即实施,债务人往往会借机转移财产,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可能会遭受不应有的损失。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同样适用轮候查封的规定。
  • 保险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是怎样的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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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保险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是怎样的

    内容:保险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是怎样的当损失系由第三人造成时,被保险人即拥有了向保险人和造成损害的第三人求偿的双重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即是为了解决此矛盾而产生的。保险代位求偿权从属于被保险人的求偿权,被保险人的求偿权是保险代位求偿权成立的基础。正是由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求偿权的法定转移,保险人才享有了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其二,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既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赔付,又从第三人处获得损害赔偿,导致额外受益而特别规定的权利。那么保险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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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适用哪些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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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适用哪些法律规定

    内容:《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那么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适用哪些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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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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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

    内容: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1、被保险人因海上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具体而言:发生的事故必须是海上保险事故;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人的行为引起;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存在瑕疵,则保险人很可能无法成功行使代位求偿权。那么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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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保险人无责的代位求偿案件,赔偿时是否应当扣免赔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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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被保险人无责的代位求偿案件,赔偿时是否应当扣免赔

    内容:被保险人无责的代位求偿案件,赔偿时是否应当扣免赔不应当扣免赔。对于无责的保险事故实行免赔,在保险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的依据。保险代位权的性质:保险代位权为保险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不论保险合同是否有所约定,保险人均可依法行使该项权利。保险人的代位权基于法律规定当然取得,随同保险合同的订立而发生,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当然归属于保险人,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额后,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求偿权;不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是否约定有保险代位权,也不论被保险人和第三人在其交易中是否约定有保险代位权,保险人均可行使其代位权。那么被保险人无责的代位求偿案件,赔偿时是否应当扣免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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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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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是否要废除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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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财产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是否要废除

    内容:财产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被保险人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的财产由于第三人的侵害而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和第三人之间形成的是侵权行为之债,和保险人之间形成的是合同之债。但三者所处的法律关系不同,被保险人和第三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是因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是因为双方约定的事件出现的缘故。那么财产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是否要废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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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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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呢

    内容:在保险事故中,代位求偿权就是其中提到的概念。如果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存在瑕疵,则保险人很可能无法成功行使代位求偿权。那么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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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是否适用非金钱债务,与代位申请执行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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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代位权是否适用非金钱债务,与代位申请执行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内容:代位权是否适用非金钱债务,与代位申请执行之间的区别是什么代位权制度是否可适用于非金钱债务依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客体为到期债权。债权人代位权可行使的客体,严格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到期债权,而其他内容的债权不属于可以行使的对象。从现行的法律规范来看,代位诉权与代位执行在法律上具有质的区别。代位诉权的行使只能是合同债权人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三是代位执行须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那么代位权是否适用非金钱债务,与代位申请执行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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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死亡后未及时求偿是否适用两年诉讼时效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债务人死亡后未及时求偿是否适用两年诉讼时效

    内容:债务人死亡后未及时求偿是否适用两年诉讼时效债务人死亡后未及时求偿适用3年诉讼时效。2010年9月5日,杨某诉至法院要求任某的继承人还款。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普通诉讼时效期间3年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未过,杨某具有胜诉权。诉讼时效制度立法目的是基于对社会利益的保护而对权利本位的修正和完善。综合考虑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秩序、个案公平与效率实现以及诉讼时效设立目的,笔者认为该案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年内主张,照此计算杨某应当在2011年3月22日之前起诉才能得到保护,诉求应得到支持。那么债务人死亡后未及时求偿是否适用两年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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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和代位求偿权是否是同一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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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代位权和代位求偿权是否是同一权利呢

    内容: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那么代位权和代位求偿权是否是同一权利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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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追偿和代位求偿是否一致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代位追偿和代位求偿是否一致

    内容:而代位求偿权适用于商业险,其求偿对象是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并不是商业险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代位求偿权本质属于债权的法定转移。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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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保险公司是否有权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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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本案保险公司是否有权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内容:原告保险公司认为,由于洪某对消防安全疏于管理而发生火灾,造成保险事故发生,鞋业公司财产受损,洪某理应赔偿。现保险公司已向鞋业公司进行理赔,并依法取得对洪某的保险代位求偿权,请求法院判令洪某赔偿保险赔款86万余元。被告洪某辩称,火灾并非自己故意造成,鞋业公司投保的财产处于厂区,其中厂房和设备都是被告的财产,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不能向其行使代位求偿权。但是,对于设备的损失,鉴于本案的租赁特殊情形,保险公司无权要求被告洪某赔偿。因此,保险公司不存在向洪某代位求偿的基础。那么本案保险公司是否有权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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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失窃且未结案车辆是否应该有代位求偿权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失窃且未结案车辆是否应该有代位求偿权

    内容:失窃且未结案车辆是否应该有代位求偿权应该有代位求偿权。保险公司依法取得的代位求偿权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因此,本案的关键所在就是原告有没有对被告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这就是牵涉到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是否会受到一定的约束的问题。在保险实务和律关系中,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的行使和实现是以被代位的投保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的,保险人追偿的对象应是与投保人有民事法律关系的第三者。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那么失窃且未结案车辆是否应该有代位求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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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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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的原因是什么

    内容:人身保险适用定额保险原则,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但这一金额并不代表被保险人的价值,只是双方约定的一个金额,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因此,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即人身保险的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主要的不适用原因就是代位追偿与人身保险的本质内涵不相符合,所以有所矛盾。那么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的原因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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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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