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有追偿权
导读:
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而当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而是承担因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因此,应对无效担保合同的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追偿权予以明确规定。《担保法解释》第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有追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而当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而是承担因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因此,应对无效担保合同的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追偿权予以明确规定。《担保法解释》第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有追偿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保证人追偿权是指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一般担保是连带担保。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那么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有追偿权呢?对于这个问题很多人不清楚,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
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几种,其中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二条规定了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而当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而是承担因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81条第1款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具体理由如下:
1、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原本属于债务人的责任,债务人是终极责任人。
2、债务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时,执行担保人
无效合同的担保人承担责任后,这种追偿权不能因债务人无财产而消灭,当债务人将来有财产时,担保人可依法行使其追偿权(也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3、法律无禁止性规定,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因过错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是从维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担保人因担保合同无效而承担了赔偿责任,为维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享有追偿权。
4、从责任性质上,虽然担保人的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担保人的过错是决定其在担保无效时继续承担责任的根据,但这种根据只是确定一定的代偿责任的根据,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仍有代偿责任的性质。
因此,应对无效担保合同的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追偿权予以明确规定。《担保法解释》第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追偿权的范围大体包括:
①各种费用的利息;
②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付的财产;
③为履行保证义务所支付的其他费用;
④保证人为履行保证义务而受到的损失。
按照民法规定及其法理,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求偿权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第一,保证人有清偿被保证债务的保证行为。
保证人在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前,对债务人有未来追偿权,保证人以清偿债务、提存、抵销等方法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之后,保证人的未来追偿权转化为既得追偿权。债务人自己清偿其债务,不发生保证人追偿权;
因保证人努力使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同样不发生保证人追偿权;但债权人将保证人担保债权赠予保证人从而免除债务人债务时,保证人则取得代位权有向债务人追索的权利。
第二,保证人的清偿行为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责任得以免除。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因保证人的清偿行为部分或全部消灭的,保证人在清偿范围内可行使追偿权。
第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无过失,没有赠与的意思。
保证人的清偿行为如有过失,在债务人因其过失清偿行为所损失的利益范围,不仅非基于债务人的委托而非清偿行为的保证人无追偿权,而且基于债务人的委托而为的清偿行为的保证人也无追偿权。
综上所述就是对此问题的具体解答,希望能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