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以及担保注意事项
导读:
担保人的法律责任较大,债务人不能承担合同到期债务,则需要由担保人代为承担到期债务,应特别注意为他人担保。该领导便以该局名义予以担保,后李某的建材厂因产品质量问题关门停产,李某逃之夭夭,该局因此遭受损失,该领导也受到查处。第十九条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借款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以及担保注意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担保人的法律责任较大,债务人不能承担合同到期债务,则需要由担保人代为承担到期债务,应特别注意为他人担保。该领导便以该局名义予以担保,后李某的建材厂因产品质量问题关门停产,李某逃之夭夭,该局因此遭受损失,该领导也受到查处。第十九条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关于借款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以及担保注意事项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担保人的法律责任较大,债务人不能承担合同到期债务,则需要由担保人代为承担到期债务,应特别注意为他人担保。对此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借款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一)担保人承担何种责任要视担保条款而定。担保责任分别有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被担保人的担保义务,其可直接将担保人直接起诉)和一般保证责任(先向被担保人求偿,不足部分由保证人补足,如需起诉,其需先向被担保人起诉)。
(二)被担保人逃跑并不影响起诉,法院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亦可据此申请强制执行。
二、担保的注意事项
1、不要人情担保
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担保人碍于情面,对被担保人缺乏应有的资信调查,盲目签订担保合同,
2、不要行政命令担保(或称领导干预担保)
这种担保违背自愿原则,在是否设立担保、采用何种形式担保、担保多大范围的债务这些问题上不是由当事人商定,而是在领导干部用行政命令或出面干预的情况下设定的,容易产生纠纷。
3、不要无知担保
有些人对被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做审查,对担保范围、责任期限、责任方式也没明确约定,便盲目在担保合同上盖章,还说什么反正自己贷款自己还,我只不过盖个章办个手续而已,等到出了问题,才如梦方醒。
4、不要贿赂担保
这种担保往往通过贿赂钱财或礼物来达到设立担保合同的目的,如李某在某地办了一个建材厂,急需流动资金。李某找到某局领导:我们厂急需10万元资金,贷款机构方面的工作我已经做好了,就缺担保人,事成后再给你1万元。该领导便以该局名义予以担保,后李某的建材厂因产品质量问题关门停产,李某逃之夭夭,该局因此遭受损失,该领导也受到查处。
5、不要无效担保
我国《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才有资格做担保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不能作为担保人。
如果由这些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作担保,会因不合主体资格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这点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应多加注意。
三、担保人的法律规定
《担保法》
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就是对此问题的具体阐述,希望能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