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有哪些限制

导读:
因为只有通过法院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随意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不当侵犯债务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能避免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产生纠纷。《合同法》第73条第二款第1句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由此可知,在我国现行法中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这一点表明了我国《合同法》该项规定的欠缺。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有哪些限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因为只有通过法院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随意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不当侵犯债务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能避免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产生纠纷。《合同法》第73条第二款第1句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由此可知,在我国现行法中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这一点表明了我国《合同法》该项规定的欠缺。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有哪些限制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那么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有哪些限制呢?对于这个问题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
1、代位权行使方式的限制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方式有诉讼方式和径行方式两种。
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限制性规定。因为只有通过法院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随意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不当侵犯债务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能避免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产生纠纷。
2、代位权行使范围的限制
如果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一项权利,已经足以保全自己的债权不应就债务人的其他权利行使代位权。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限,即通过代位行使所能获得的权利价值应与所保全的债权价值相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次债务人是指债务人的债务人。
《合同法》第73条第二款第1句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由此可知,在我国现行法中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这一点表明了我国《合同法》该项规定的欠缺。事实上,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除了债权外,还应包括以下权利:
①、诉讼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失效,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等权利。
②、实体上的权利,具体包括物权、物上请求权、形成权、撤销诉讼、代位权。受领权、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中特留份权利人的扣除权。
3、代位行使客体的限制
应是债务人非专属于本人的财产权利。对于非财产性权利和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权利包括: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因身体、健康、名誉、自由受侵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