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债权人代位权要满足的条件
导读: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6条第2款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那么多个债权人代位权要满足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6条第2款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关于多个债权人代位权要满足的条件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各方面的经济往来日益增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债权人代位权是一种债权保全制度,那么多个债权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对于这个问题很多人不清楚,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
多个债权人代位权需要满足的条件为:
1、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73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之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无疑,债权人之代位权制度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有助于交易的安全与建立良好的经济运行环境。
2、多个债权人代位权
3、多个债权人代位权需要满足的条件
代位权主要是基于债权的保全权能而生成的一项法定从权利,各个符合法定条件的债权人均可以行使。
依照《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法院对代位权诉讼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则应当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故在某一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如果禁止其他债权人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往往难以保障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多个债权人先后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即使数个债权人所主张的债权之和超过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额,人民法院也不应限制后来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均应立案审理。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6条第2款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但如果次债务人已通过提存履行或向先诉债权人清偿了其对债务人负有的全部债务的,则对其他债权人后来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