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以及代位权诉讼有哪些限制
导读:
该抗辩包括在代位权诉讼前发生的抗辩事由,也包括在代位权诉讼后出现的抗辩事由,如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主动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导致债务人的权利消灭等。那么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以及代位权诉讼有哪些限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该抗辩包括在代位权诉讼前发生的抗辩事由,也包括在代位权诉讼后出现的抗辩事由,如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主动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导致债务人的权利消灭等。关于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以及代位权诉讼有哪些限制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务人不积极行使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次债务人履行相应的债权。那么,在实践中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是什么呢?对于这个问题很人不清楚,所以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按照《民诉法》关于起诉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只对证据作形式上审查,只要当事人提供证明债权存在的证据,符合《民诉法》有关受理案件的规定,人民法院就应该受理。
如果所有债权都需先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通过审理确认其合法性,无疑会增加代位权诉讼成本,使代位权制度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因此,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只要当事人提供了债权存在相应的证据,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审理,债权是否合法,在诉讼中再予审查确认。
代位权诉讼有哪些限制
代位权诉讼是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由于其主体的代位性,它具有一般诉讼案件所没有的特点。因此对诉讼程序有不同的要求。
1、代位权诉讼中,一般不宜调解或和解
法律赋予代位权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目的是保全债权人的债权,该权利有管理权的性质,原告不仅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且原则上只能行使权利,不能擅自处分权利。行使权利是使权利的内容得到实现。处分权利是将权利转让、放弃或限制。
因代位权属于管理权,任何一种处分方式都可能违背被代位人的意志,如果允许原告随意处分被代位人的权利,不仅容易损害被代位人甚至第三人的利益,而且会造成对交易秩序的破坏。
故代位权诉讼的原告的处分权应当是有限的,凡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原告不宜实施,也不能与对方达成和解或调解。
2、次债务人原则上不能提起反诉
代位权诉讼是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代债务人提起诉讼,因代位权人承接债务人的权利,且无法代债务人履行义务,故代位权不能作为反诉的对象。
3、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可以主张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但不能主张对代位权人的抗辩
《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第1款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该抗辩包括在代位权诉讼前发生的抗辩事由,也包括在代位权诉讼后出现的抗辩事由,如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主动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导致债务人的权利消灭等。但次债务人不能以代位权人与其之间没有法律关系为由进行抗辩,也不能以其与代位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作为抗辩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