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单质押和权利质押是一回事吗
导读:
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的区别1、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权利质押主要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中国《担保法》还明确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不能成为权利质押的标的。保证金质押的法律依据保证金质押指借款人将金钱交存于其在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承诺以该账户中的款项作为偿还借款的保证。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证金质押担保方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此种担保方式的主要依据。那么存单质押和权利质押是一回事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的区别1、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权利质押主要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中国《担保法》还明确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不能成为权利质押的标的。保证金质押的法律依据保证金质押指借款人将金钱交存于其在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承诺以该账户中的款项作为偿还借款的保证。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证金质押担保方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此种担保方式的主要依据。关于存单质押和权利质押是一回事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存单质押的概念是我们向银行贷款时所签发的存单抵押的证明。我们应该小心保管。丢了它很麻烦。我们需要理解和调和这一方面,对此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
存单质押是权利质押吗
存单质押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也有银行办理与本行签订有保证承诺协议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存单的抵押贷款)作为质押。
简单的来讲,若你需要贷款,银行让你用房产等实物做为担保,称为抵押物;若用货币、国债等有价证券称之为质押物。若你说你有100W活期存款行不行,从银行贷款的角度看,是不行的,因为不好监管,必须将活期存款存成定期,定期存款会给你一张定期存单,这张定期存款可以做为银行贷款的保证,贷款的时候就交给银行了,若贷款按期归还,该定期存单给你,若没有归还贷款,银行就拿这张定期存单支取了归还所欠贷款。这张定期存款就称为质押存单。
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的区别
1、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中国《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所谓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权利质押主要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
3、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押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以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为标的物,而后者以有形动产为标的物。如果说动产质权是一种纯粹的物权,权利质权严格来说是一种准物权,共性在于二者都是质押的表现形式,具有质押的一般特征。
按照中国《担保法》规定,能作为权利质押标的物的权利只限于除财产所有权之外的具有可转让性的特定财产权,至于人身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由等)和专属权(如专利发明者的身份权、作者的署名权)均不得成为权利质押的标的物。中国《担保法》还明确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不能成为权利质押的标的。
保证金质押的法律依据
保证金质押指借款人将金钱交存于其在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承诺以该账户中的款项作为偿还借款的保证。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银行有权在保证金专用账户中直接扣划保证金用于偿还贷款的担保方式。
保证金是信贷业务广泛采用的一种担保方式,是银行控制风险的重要的手段。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证金质押担保方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此种担保方式的主要依据。司法解释中涉及保证金质押的内容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法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冻结和扣划的某项资金属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
3、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第九条: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丧失保证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表明,我国审判机关对特定化后的保证金质押,例如,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等持肯定态度,保证金可以出质。
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保证金交存贷款银行且将保证金专用账户交银行托管之日起设立。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
因此,保证金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司法部《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共同提出保证金质押登记,贷款银行自公证机构出具质押登记证书之日起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