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诈骗行为该如何防范!

导读:
骗术之高明,骗局之诡异,让我们很难防范,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民间借贷诈骗行为该如何防范!而以借贷为名实行诈骗的,则往往是编造虚假的困难事实,或以高利息利益为诱惑,隐瞒真相,骗取他人同情或信任。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民间借贷中,根据合同法第52条和第5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除损害国家利益的之外,受损害方有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利。那么民间借贷诈骗行为该如何防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骗术之高明,骗局之诡异,让我们很难防范,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民间借贷诈骗行为该如何防范!而以借贷为名实行诈骗的,则往往是编造虚假的困难事实,或以高利息利益为诱惑,隐瞒真相,骗取他人同情或信任。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民间借贷中,根据合同法第52条和第5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除损害国家利益的之外,受损害方有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利。关于民间借贷诈骗行为该如何防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借贷式诈骗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由于大多数款项资金需求较急,不得不在民间个人借款中寻求机会。虽然不少经济发达地区民间借贷的激增情势可喜,但必须承认,民间借贷的隐患同样清晰可辨。不少潜藏骗局令借款人、放款人防不胜防,一纸借条,左右着不少无辜人的财产。骗术之高明,骗局之诡异,让我们很难防范,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民间借贷诈骗行为该如何防范!
(一)看危害程度的大小。诈骗罪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较之以民间借贷纠纷,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二)看借贷双方的关系。民间借贷具有较强的人身性,借贷双方多是熟人关系。诈骗则往往发生在陌生人之间或双方当事人相识不久,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对方的信任。
(三)看借款的原因。正常的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确实遇到了困难,一时无力解决,才向他人借贷,其借款数额一般说来都在其可承受范围。而以借贷为名实行诈骗的,则往往是编造虚假的困难事实,或以高利息利益为诱惑,隐瞒真相,骗取他人同情或信任。
(四)看借款人借款后的行为。正当的借贷关系,基于相互信任或者顾及情面而不写欠条,许多借款人往往虚构理由,借款目的不明确,还款期限不明,但借款人并不否认借贷关系,并设法归还。即使不能按期归还,往往是因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困难。而以借贷为名诈骗财物,则往往表现为携款潜逃,或是大肆挥霍或赌博,或者多次向同一人、不同人实施诈骗,根本不想归还,使自己处于无力偿还借款的状态,对相对人财产损失的危害后果持积极追求或放任态度。
(五)看救济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因此,被诈骗的损失应由司法机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民间借贷中,根据合同法第52条和第5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除损害国家利益的之外,受损害方有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利。
(六)看借款人偿还能力。综合客观情况,借款人借款时,或借款后是否有能力偿还,诈骗罪的嫌疑人往往承诺短时间内马上归还,或者写下借条作为保证,其实借款的时候,嫌疑人根本没有偿还能力,或者没有能够偿还的可能。
以上就是民间借贷诈骗行为该如何防范!法律知识介绍!对于民间借款的各方来说,应当保持足够谨慎,以防因疏忽造成自己蒙受不白之冤。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