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关系中对于保证人是如何认定的
导读:
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借期届满,债务人未偿还欠款,借、贷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无保证人的借贷纠纷,债务人申请追加新的保证人参加诉讼,法院不应准许。公民间的口头保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也视为保证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借贷关系中对于保证人是如何认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借期届满,债务人未偿还欠款,借、贷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无保证人的借贷纠纷,债务人申请追加新的保证人参加诉讼,法院不应准许。公民间的口头保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也视为保证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借贷关系中对于保证人是如何认定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生活中借贷关系在我们身边经常发生,对于一些金额比较大的借贷就需要有一定的保证人,对于债权人来说十分重要。但是,我们应该怎么来进行认定保证人呢,这是大家都关心的问题。所以对于这个问题催天下小编整理了如下内容为您解答。
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
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借期届满,债务人未偿还欠款,借、贷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无保证人的借贷纠纷,债务人申请追加新的保证人参加诉讼,法院不应准许。
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应当与债权人订立书面保证合同,确定保证人对主债务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虽未单独订立书面保证合同,但在主合同中写明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并由保证人签名盖章的,视为书面保证合同成立。
公民间的口头保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也视为保证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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