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非诉方式在程序法上是怎么实现的!

导读: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担保物权人通过非诉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有了实体法上的直接依据。而2012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单独增设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为担保物权人通过非诉方式实现担保物权提供了程序法上的支持。那么担保物权非诉方式在程序法上是怎么实现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担保物权人通过非诉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有了实体法上的直接依据。而2012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单独增设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为担保物权人通过非诉方式实现担保物权提供了程序法上的支持。关于担保物权非诉方式在程序法上是怎么实现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们会遇见有的人由于自身情况达不到一定的需求,就会通过正规的渠道去担保,出于自己的原因担保不同的内容。那么担保物权非诉方式在程序法上是怎么实现的!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关于实现担保物权非诉方式在实体法上的体现
我国关于实现担保物权非诉方式在实体法上最重要的体现是在《物权法》之中,根据《物权法》第195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担保物权人通过非诉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有了实体法上的直接依据。
二、关于实现担保物权非诉方式在程序法上的体现
虽然我国《物权法》对于担保物权人通过非诉方式实现担保物权早有规定,但因为缺乏程序法上的配套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却很难实现。而2012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单独增设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为担保物权人通过非诉方式实现担保物权提供了程序法上的支持。
根据新的《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以及第19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担保物权人通过非诉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有了程序法上的直接依据。
至此,我们建立了一条完整的通过非诉方式实现担保物权的制度,程序法和实体法做到了有效衔接。
三、司法解释及地方法院指导性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