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与质押权在担保法中有哪些区别

导读:
③抵押权、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抵押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由于法律规定质权的设定是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生效要见,而抵押是不转移占有的一种担保方式。那么抵押权与质押权在担保法中有哪些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③抵押权、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抵押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由于法律规定质权的设定是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生效要见,而抵押是不转移占有的一种担保方式。关于抵押权与质押权在担保法中有哪些区别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生活中为了保障自身权益不被侵害,许多人再签订合同时都会选择采取担保措施。那么在担保中对于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呢?很多人不是很了解,今天催天下小编针对这个问题为大家解答。
两者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的质押物。
1、优先受偿
抵押和质押作为担保物权,在法律上地位平等。当二者并存于同一财产时,就存在一个优先受偿还是平等受偿的问题。
2、抵押与质押的标的物不同
①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
②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
③抵押权、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
3、抵押与质押权利性质的不同
抵押包括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受权利抵押标的之限制,该权利的性质为依附于土地所有权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不动产上的权利。
质权是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维持作为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式,设定质权的权利,不能与质权的性质相冲突。质权为设定于动产上的担保物权,而不能在不动产上设定质权,故设定质权的权利往往限于动产上的权利。
4、权利设定中的不同点
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
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
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
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抵押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
质权的成立与保持则与抵押权不同。
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
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占有于债权人,不能成立质权。
质权人质押物占有的继续也是保持质权的条件,质权人丧失对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由于法律规定质权的设定是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生效要见,而抵押是不转移占有的一种担保方式。如果仅仅以设立时间先后来确定受偿的顺序,将会使抵押权人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也必将影响抵押登记的公信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