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把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吗?
导读:
被执行人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时候,法院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被列入失信名单后,将会对被执行人贷款、出国、消费等产生限制,那么能把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吗?如果判决书中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追加其配偶为执行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那么能把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被执行人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时候,法院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被列入失信名单后,将会对被执行人贷款、出国、消费等产生限制,那么能把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吗?如果判决书中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追加其配偶为执行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关于能把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被执行人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时候,法院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被列入失信名单后,将会对被执行人贷款、出国、消费等产生限制,那么能把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吗?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先看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
婚内产生的债务原则上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夫或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依据是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除非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是存在《婚姻法》第19条的情形,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因此,夫妻之间的债务是否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若无,则为共同债务;其次,若对方并未约定婚姻法第19条的情形,自己也不知情的,则为共同债务。对于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由对方来举证。因此,可认定为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判决书中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追加其配偶为执行人。如果没有说明,且在起诉的时候只是起诉了另一方,可起诉当事人的配偶,要求偿还,必要时可申请财产保全。
建议查看当事人名下是否还有其他财产,或者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等情况,即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如果存在这种情况,可主张撤销权。依据是《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实际上不管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如果配偶双方有一方是失信人被执行人的,不可避免的都会牵涉到配偶,因为夫妻婚姻关系维系期间,大部分财产都是属于共同财产,也就是可以被执行的财产,希望以上详细介绍可以帮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