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关系中借款方的义务有哪些
导读:
不同身份的主体,在借贷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履行的义务是不同的。借款方提前归还贷款的,贷款方应予以接受,并应扣除到期日与还款日期间的利息。借款方怠于履行此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统一合同法》对利息的支付作了详细规定,依该法第205条的规定,支付利息的期限约定不明,又达不成补充协议,根据合同其他条款或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归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时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还款时一并支付。那么借贷关系中借款方的义务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不同身份的主体,在借贷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履行的义务是不同的。借款方提前归还贷款的,贷款方应予以接受,并应扣除到期日与还款日期间的利息。借款方怠于履行此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统一合同法》对利息的支付作了详细规定,依该法第205条的规定,支付利息的期限约定不明,又达不成补充协议,根据合同其他条款或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归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时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还款时一并支付。关于借贷关系中借款方的义务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私人间的借贷构成民间借贷的主体,其中实际出借款的一方成为出借人,而要想借款的一方则为借款方。不同身份的主体,在借贷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履行的义务是不同的。那这其中借款方的义务有哪些呢?很多人不清楚,所以今天催天下小编针对这个问题为大家解答。
1、借款方有按期归还贷款的义务
贷款具有偿还性,借款方应当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届满时按期归还全部贷款和利息。借款方提前归还贷款的,贷款方应予以接受,并应扣除到期日与还款日期间的利息。借款方逾期不还的,负违约责任。
2、借款方有接受贷款方检查、监督的义务
为了保证贷款按期归还,落实贷款的专款专用,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接受这种检查、监督,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3、借款方有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义务
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贷款,做到专款专用。
依《统一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依照这一规定,各类贷款不得互相挪用,更不许挪作他用。
借款方不得将贷款用作弥补亏损、交纳税费、发放奖金或用于职工福利开支。专款专用才能保证借款方及时偿还贷款。
借款方怠于履行此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4、借款方有支付利息的义务
借款合同是有偿合同,借款方必须向贷款方支付利息。利率因贷款的种类、期限不同而不同。借款合同应对利率的多少、利率支付时间作出明确规定,便于借款方履行。
《统一合同法》对利息的支付作了详细规定,依该法第205条的规定,支付利息的期限约定不明,又达不成补充协议,根据合同其他条款或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归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时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还款时一并支付。
所以综上所述就是对上述问题的具体阐述,希望能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