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息及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吗
导读:
在生活中经常有人从网贷平台进行贷款,这也造成了很多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纠纷,纠纷最多的情况就是利息以及违约金的问题。那么民间借贷利息及违约金是否可以同时适用呢?因此,惩罚性的违约金只能在例外情况下可以存在。补偿性违约金在设定时需考虑违约后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而且在补偿性违约金条款过高时,法院应根据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额作适当的减少。那么民间借贷利息及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生活中经常有人从网贷平台进行贷款,这也造成了很多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纠纷,纠纷最多的情况就是利息以及违约金的问题。那么民间借贷利息及违约金是否可以同时适用呢?因此,惩罚性的违约金只能在例外情况下可以存在。补偿性违约金在设定时需考虑违约后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而且在补偿性违约金条款过高时,法院应根据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额作适当的减少。关于民间借贷利息及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生活中经常有人从网贷平台进行贷款,这也造成了很多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纠纷,纠纷最多的情况就是利息以及违约金的问题。那么民间借贷利息及违约金是否可以同时适用呢?对于这个问题很多人不清楚,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
一、违约金性质认定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法律所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量的货币。违约金可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违约金的数额、固定比率,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违约金的比例幅度,具体比率由当事人在此幅度内商定,但当事人并未具体商定或商定无效的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法律预先规定的,不得由当事人协商而改变,也不管当事人是否把法定违约金条款写进合同,违约方都应支付违约金。
第二,约定违约金,是指数额和支付条件都是由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约定违约金主要有两种情况:
1、法律、法规对违约金未作具体规定,完全允许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
2、法律、法规虽规定了违约金的数额、比率或幅度,但是又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规定当事人的约定优于法定的违约金。虽然约定违约金不像法定违约金那样受到法律的限定,但是,在必要的时候,也要受到国家干预。
第三,混合违约金,是指法律规定了违约金的比率幅度,当事人在该幅度内商定具体比率或幅度的违约金,这种违约金是法定和约定相结合的违约金。
新的合同法取消了法定违约金制度,而创设了违约金约定自由制度,是我国合同法在违约金制度方面发生的一项重大变化,它顺应了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特征和要求。纵观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来看,合同法上的违约金性质是以补偿性为原则,以惩罚性为例外的规制设计,主要理由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惩罚性违约金破坏了民法的平等、等价有偿原则,同时为一方牟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了条件。
2、惩罚性违约金的形成除法律传统和价值取向等原因外,经济体制是一个重要的原因。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在违约补救措施方面会转向注重其补偿功能,而非以往的实际履行原则,因而也就不会注重惩罚性违约金在维护合同交易秩序方面的作用。
3、合同主要是一种交易,为了减轻交易当事人的风险,合同法要求违约责任的承担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到的。惩罚性违约金的弊端在于它使交易当事人承担了不可预见的风险,在交易过程中易失公平。
4、惩罚性违约金容易诱发道德风险,使违约金的约定成为一种变相的博弈,这既不符合违约金制度保护正常交易的本意,也不符合法律对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因此,惩罚性的违约金只能在例外情况下可以存在。
二、惩罚性违约金与补偿性违约金的区别
1、从违约金的数额来看,惩罚性的违约金设定时并不考虑违约后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其数额必然与实际损失不完全符合。补偿性违约金在设定时需考虑违约后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而且在补偿性违约金条款过高时,法院应根据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额作适当的减少。
2、由于补偿性违约金宗旨在弥补违约后所造成的损失,因而受害人在请求支付补偿性违约金的同时,不能另行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失;而惩罚性违约金旨在对违约行为进行惩罚,因此不能代替损害赔偿的作用,受害人除请求支付惩罚性违约金外,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补偿性违约金的支付要考虑实际损失,如果违约未造成实际损失,则违约当事人有权要求减免;而惩罚性违约金一般不考虑实际损失。在司法实务中,应就违约的不同形态而分别适用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
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就迟延履行作出了惩罚性的特殊规定,即当事人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迟延履行作为违约的一种形态之一,与其它违约形态(拒绝履行、不适当履行)相比其区别主要在于迟延履行不会产生合同全部履行的实际损失或可预期的利益损失较少,而其它违约形态则可能导致实际损失的发生或可预期的利益损失较大。因此,基于违约形态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法在违约金设计方面就迟延履行这一违约形态作出了惩罚性的赔偿制度即特殊规则,而其它违约形态却采取补偿性质的赔偿制度。因此,根据我国法的适用原则,例外性的规定必须具有法律明确的规定,作为惩罚性的违约金的适用,是一种例外性的规定(即迟延履行),因此,在当事人未明确违约金的性质或违约金的适用存在争议时,当事人只能就迟延履行可以请求和支付惩罚性的违约金,而对其它违约形态则不能请求和支付惩罚性的违约金(如不适当履行)。
违约金在一般情况下应为补偿性,如果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特别约定或法律无特别规定违约金为惩罚性的,则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应为补偿性违约金。
所以,惩罚性的违约金只能适用迟延履行,而不能扩大其适用范围,否则,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不产生约束力。而补偿性的违约金可以适用违约的任何形态。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民间借款合同在同时约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情况下,违约金是在一方迟延履行的情形下才产生的,是具有惩罚性性质的。双方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逾期利息,二者均以惩罚性性质为其基本功能,功能的基本重合性决定了二者在原则上是不能并用的。所以,二者是一种重复约定,不能同时适用,只能适用其中一种。由于二者均为约定,体现的都是一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所以一般应当选择二者中约定数额较高的一种。
综上所述就是对此问题的具体阐述,希望能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