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的物保和人保并存时,债权人是否必须先以债务提供的物保实现债权?

导读:
在混合担保中,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和人保并存的情形最为常见。例如公司作为借款人以自己的房屋提供了抵押担保,其法定代表人作为保证人提供了保证担保。《物权法》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债务人的物保和人保并存时,债权人是否必须先以债务提供的物保实现债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混合担保中,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和人保并存的情形最为常见。例如公司作为借款人以自己的房屋提供了抵押担保,其法定代表人作为保证人提供了保证担保。《物权法》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关于债务人的物保和人保并存时,债权人是否必须先以债务提供的物保实现债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担保的核心功能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一个债权上可能存在多个担保,多个担保既可能是单一担保方式构成的共同保证、共同抵押、共同质押,还可能是混合担保方式的保证与抵押共存、保证与质押共存、抵押与质押共存、或者保证与抵押、质押并存等情形。
在混合担保中,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和人保并存的情形最为常见。例如公司作为借款人以自己的房屋提供了抵押担保,其法定代表人作为保证人提供了保证担保。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在实现债权时是否必须先处置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还是可以自由选择,没有顺序上的限制呢?
《物权法》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何理解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中的约定?
该约定旨在确定或者限制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债权人的选择权,从《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后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来看,这里的约定,应当是指人的担保责任与物的担保责任之间的顺序。
此外,在解释上,当事人之间还可以约定各担保人仅对债权承担按份的担保责任。这一按份的共同担保约定,同样限制债权人实现债权时选择权的行使,债权人仅享有向各担保人主张其承担约定份额范围内的担保责任的权利。由此可见,当事人之间约定各担保人仅承担按份的共同担保责任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准此,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中的约定,既包括关于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之间责任顺序的约定,也涵盖关于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之间责任分担范围的约定。
约定到什么程度才能认定为约定明确?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前句的规定,只有在就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之间的责任顺序或者责任分担范围约定明确的情形之下,债权人才能依该约定实现债权。审判实践中有当事人认为,这里的约定,只有在排定债权人实现债权时各担保权之间的顺位的情况下,才属于约定明确,典型的表述是有第一顺位、第二顺位及最后顺位等明确的排序才是约定明确,否则就是约定不明确,由此引发了当事人意思表示解释上的争议。本院认为,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中的约定的目的在于确定或者限制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债权人的选择权只要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内容达到了这一程度,即应认定为当事人之间就债权人实现其债权有了明确约定。
这里,既包括限制债权人选择权行使的约定,也包括确定或者赋予债权人选择权的约定。所谓就债权人实现债权顺序的约定明确,既包括对实现债权的顺序约定为物的担保在先,人的担保在后;人的担保在先,物的担保在后;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同时承担担保责任等三种社会上普通人根据逻辑通常可以想象出来的约定明确的情形,当然也包括约定在任何情形下担保人都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