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导读:
众所周知,民法中的诉讼时效又称诉讼时效期间,简称时效,是保障权利人运用诉讼程序实现其请求权利的时间效力。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享有请求法院依法定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其义务的权利。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诉讼时效延长诉讼时效延长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的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那么民法上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众所周知,民法中的诉讼时效又称诉讼时效期间,简称时效,是保障权利人运用诉讼程序实现其请求权利的时间效力。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享有请求法院依法定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其义务的权利。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诉讼时效延长诉讼时效延长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的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关于民法上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众所周知,民法中的诉讼时效又称诉讼时效期间,简称时效,是保障权利人运用诉讼程序实现其请求权利的时间效力。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享有请求法院依法定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其义务的权利。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便丧失了该项权利,尽管权利人的债权不因时效期间的届满而消灭,却失去了法律的强制性保障。也就是说,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虽然债权人仍可以对债务人提起诉讼,但其仅有诉权而丧失了胜诉权,从而使法定之债转为自然之债。
1、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如果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待法定事由消除后,自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再顺延六个月。
那么,法律规定那些事由可以使诉讼时效中止呢?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如果发生一定的法律规定的事由,以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诉讼时效期间待这些法定的事由消除后重新起算。
那么,哪些法律规定的事由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呢?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
(1)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2)请求。这里的请求是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提出请求,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
(3)认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诉讼时效延长
诉讼时效延长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的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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