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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时法院不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段建国律师2022.02.09688人阅读
导读:

法院在审查受理诉前财产保全时,首先需要审查诉权成立与否,这涉及到以后申请人起诉时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问题,应当说符合诉前财产保全条件的案件都是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民诉意见第31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如果利害关系人申请保全该汽车,甲市法院具有管辖权。由于诉前财产保全是在当事人权利义务不明确的情况下进行的,有可能出现保全错误的情况,也有可能因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提供担保是一种保障。那么诉前保全时法院不受理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法院在审查受理诉前财产保全时,首先需要审查诉权成立与否,这涉及到以后申请人起诉时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问题,应当说符合诉前财产保全条件的案件都是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民诉意见第31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如果利害关系人申请保全该汽车,甲市法院具有管辖权。由于诉前财产保全是在当事人权利义务不明确的情况下进行的,有可能出现保全错误的情况,也有可能因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提供担保是一种保障。关于诉前保全时法院不受理的情形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些当事人在诉前保全了财产,但是又没有接着起诉对方,还希望能够通过沟通和解的方式解决两个人的纠纷,不希望通过诉讼来处理两个人的争议。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诉前保全时法院不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诉前保全法院不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是取决于案子本身的必要性(即采取保全措施是否必要)

二是法院支持不支持,

三是有不有是非争议的资产。

四是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诉前保全条件:

一、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首先需要诉的成立,且该诉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申请人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基础证据用以证明其具有民事诉讼中的诉权,这是申请的必要条件。例如在借贷纠纷中提供借条,在损害赔偿纠纷中提供损害发生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损害结果的证据。由于是在起诉之前,民诉法将申请人表述为利害关系人,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必须具有民事诉权,即符合民诉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在审查受理诉前财产保全时,首先需要审查诉权成立与否,这涉及到以后申请人起诉时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问题,应当说符合诉前财产保全条件的案件都是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至于起诉人是否可以胜诉,则不是法院在审查受理诉前财产保全时所要考虑的问题。

二、对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的理解。

三、诉前财产保全由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民诉意见第31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财产所在地法院,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不动产和银行存款所在地很好理解,但是诸如汽车、在途货物等动产所在地就具有特殊性。例如甲乙两市相邻,住所地在甲市的被申请人其汽车在乙市注册,但是大部分时间在甲市使用。如果利害关系人申请保全该汽车,甲市法院具有管辖权。如何证明该汽车在甲市境内,申请人举证存在困难,申请保全在途货物也存在同样的问题。笔者认为确定地域管辖,法院在拟采取保全时,只要被保全的财产在法院辖区内经查证属实,就可以实施保全措施,但是不因此取得诉讼案件的管辖权。

四、申请人必须提供足额担保。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由申请人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担保的条件,依法律规定;法律未作规定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审判实践中,有部分法院没有严格执行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条件的规定,存在审查不严或者擅自降低担保条件的做法。这里提供相当于请求数额的担保,一般的理解是担保的数额应当与请求的数额相等或略微大于,但是有的法院在执行中没有要求100%的保证,甚至出现只要提供很少一部分担保,就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这种做法明显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纠正。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种类有:资信担保、实物担保、现金担保、权利担保等。除提供现金担保,法院应予准许外,其他形式的担保需要法院审查决定。

由于诉前财产保全是在当事人权利义务不明确的情况下进行的,有可能出现保全错误的情况,也有可能因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提供担保是一种保障。虽然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遭受损失的,由申请人赔偿,似乎对被申请人合法权益有所保障,但法院作为国家维护正义的公权机构,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负有审查义务,以期保持中立及消极地位,不能因为一方当事人的错误申请,而损害到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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