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小额贷款风险自身形成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导读:
近年来,基层法院受理的金融纠纷案件大幅上升,且基本上是农户小额贷款案件,那么信用社小额贷款风险自身形成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一方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对象广、额度小、分布散、行业杂、所以工作量相对较大,而信用社信贷工作人员有限,这就削弱了对农户小额贷款的监管。那么信用社小额贷款风险自身形成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近年来,基层法院受理的金融纠纷案件大幅上升,且基本上是农户小额贷款案件,那么信用社小额贷款风险自身形成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一方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对象广、额度小、分布散、行业杂、所以工作量相对较大,而信用社信贷工作人员有限,这就削弱了对农户小额贷款的监管。关于信用社小额贷款风险自身形成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近年来,基层法院受理的金融纠纷案件大幅上升,且基本上是农户小额贷款案件,那么信用社小额贷款风险自身形成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1、客观原因形成的风险
2、贷前调查流于形式
信用社信贷人力有限,有的网点甚至主任兼信贷员,要对辖区内成百上千农户做详尽了解,工作难度可想而知。因此,对农户经济档案的建立(年审)、信用等级的评定,这些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要求相对集中的专项工作,一些信贷员就不得不求助于村、组干部,甚至是不太了解辖内农户的内勤人员。由于村、组干部及内勤人员的参与,个人主观主义、形式主义、人情因素、有的甚至凭空猜想等情形大量存在,这就造成了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不统一,给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贷款额度核定带来了不准确性。此外,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方法本身也缺乏系统性、连续性,存在一评定终身、一定永益的现象,动态管理、时时监测缺位,信用评定手段、方式也不尽科学。
3、贷款审查存在漏洞
由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凭证发放、随用随贷、额度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其发放大多由临柜人员办理,在办理贷款时严格坚持两证、三见面的原则,而临柜人员对其贷款用途的真实性是无法加以严格的考查的,这就造成有些农户乱报贷款用途,而贷款后转借他人,形成顶名贷款;另一些借款人贷款根本没用于其正常的家庭生产、生活等,而是用于个人的不正常消费支出,造成贷款到期不能按时归还,最终形成贷款风险。
4、贷后检查监督机制不健全
贷后检查是贷款三查制度的重要环节,为降低贷款风险,提高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信用社应加强贷后检查工作。但重发放,轻管理的经营理念已在大部分信贷员脑中烙下了深刻的印记。一方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对象广、额度小、分布散、行业杂、所以工作量相对较大,而信用社信贷工作人员有限,这就削弱了对农户小额贷款的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