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会反映出哪些问题?
导读:
近年来,民间借贷现象较为多见,由此引发的诉讼为数不少。为公正、规范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在裁判中应注意统一司法尺度,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制裁非法借贷行为,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有的出借人习惯于大额现金交易,又不注重支付凭证的保存,在纠纷出现后,无法证实大额现金支付的事实,导致法院对借贷事实认定困难。若法院在无法识别是否涉及刑事犯罪时作出民事判决,所确定的返还借款及利息,对其他出借人是否有效等存在争议。另一方面,部分出借人已经刑事追诉或者退赔的情况,势必影响已受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那么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会反映出哪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近年来,民间借贷现象较为多见,由此引发的诉讼为数不少。为公正、规范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在裁判中应注意统一司法尺度,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制裁非法借贷行为,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有的出借人习惯于大额现金交易,又不注重支付凭证的保存,在纠纷出现后,无法证实大额现金支付的事实,导致法院对借贷事实认定困难。若法院在无法识别是否涉及刑事犯罪时作出民事判决,所确定的返还借款及利息,对其他出借人是否有效等存在争议。另一方面,部分出借人已经刑事追诉或者退赔的情况,势必影响已受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会反映出哪些问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近年来,民间借贷现象较为多见,由此引发的诉讼为数不少。为公正、规范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在裁判中应注意统一司法尺度,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制裁非法借贷行为,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借贷主体多元化、复杂化
随着商业市场日渐发达,传统以熟人为纽带的借贷方式已无法满足社会需要,向多方融资甚至第三方参与日益常态化。如以房地产业为主的资金密集型企业的参与,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高息揽储、第三方融资机构和信息咨询服务机构的介入,由传统的出借人借款人之间的平行关系,演化为出借人第三方借款人的三角关系等。这为民间资本信息互通、交流拓展了渠道,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由于征信体系缺失,偿付能力无法保障。
(二)被告不应诉情况多见
(三)借贷手续不规范
出借人投资风险意识不足,即便签有书面借据,但用词用语欠斟酌,常引发争议。有的出借人习惯于大额现金交易,又不注重支付凭证的保存,在纠纷出现后,无法证实大额现金支付的事实,导致法院对借贷事实认定困难。
(四)担保环节问题多发
一、是借贷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用于借款担保,出借人基于房屋买卖协议请求判令借款人履行房屋买卖协议的,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无法得到支持。但对于基于借款协议而产生的房屋买卖担保的约定如何保护也存在争议。
二、是担保方式不明。当事人一般只将担保作为借据中的一项内容来处理,但具体权利义务未予明确,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也未约定,为将来产生纠纷埋下了隐患。
三、是担保人身份不明。如保证人签字时未注明身份,有的系由担保人收取借款,担保人成了经手人或事实上的借款人。
四、是担保形同虚设。约定以财产抵押,却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造成抵押权不具有对抗性。
五、是虚假担保。担保人以收取保费为目的,在根本无力担保的情况下提供虚假担保、连环担保,也给执行工作增加了难度。
(五)借贷基础法律关系错综复杂
如有的系因买卖、合伙、联营、租赁等交易行为而产生的欠款,在债务人暂时无力支付时,与债权人签订借款协议,意在以借贷违约责任或者高额利息加重债务人在原交易关系中的违约责任。
(六)刑民交叉,难以协调
一方面,部分出借人出于自身利益考量,在可能获得民事判决赔偿的情况下不愿意选择刑事追诉。若法院在无法识别是否涉及刑事犯罪时作出民事判决,所确定的返还借款及利息,对其他出借人是否有效等存在争议。另一方面,部分出借人已经刑事追诉或者退赔的情况,势必影响已受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