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晚于应收账款到期时的处理?
导读: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质权人可以要求提前受偿或提存担保物权的代位物。因此,不难判断,提前归还的金钱属于应收账款的代位物,符合法律精神,质权人应对此享有优先权。由于担保物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并不以占有和利用担保财产为目的,而是以支配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为目的。从性质上看,次债务人归还的款项,无疑是质押标的应收账款的替代物。那么主债权晚于应收账款到期时的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质权人可以要求提前受偿或提存担保物权的代位物。因此,不难判断,提前归还的金钱属于应收账款的代位物,符合法律精神,质权人应对此享有优先权。由于担保物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并不以占有和利用担保财产为目的,而是以支配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为目的。从性质上看,次债务人归还的款项,无疑是质押标的应收账款的替代物。关于主债权晚于应收账款到期时的处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对于主债权与应收账款同时到期的,自不必多论;对于主债权先于应收账款到期的,待应收账款到期后,质权人可以就应收账款行使质权,主张优先受偿;对于主债权晚于应收账款到期的,质权人能否直接对次债务人归还的应收账款行使优先权?我国法律并无具体规定,实践中,也素有争议,下面催天下小编将一一为大家解答。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的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质权人可以要求提前受偿或提存担保物权的代位物。
由此,亟待明确的问题就变成了,次债务人的归还的款项是否属于应收账款的代位物?对于该问题,本文第五项讨论中已有论及,但比照物权法列举的典型代位物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项目相信还会有人存在疑问。下面,我们做进一步论述:
首先,从涵义上看
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等代位物上。由于担保物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并不以占有和利用担保财产为目的,而是以支配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为目的。
所以,即使担保财产本身已经毁损、灭失,只要该担保财产交换价值的替代物还存在,该担保物权的效力就移转到了该替代物上。
从性质上看,次债务人归还的款项,无疑是质押标的应收账款的替代物。
其次,从立法技术上来看
该条文通过等字做了开放式规定。实际上,按照物权法解读,该条是在担保法和司珐解释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做的规定。对于国外的立法经验,解读做了进一步列举:例如,《日本民法典》规定,抵押权对债务人因其标的物变卖、租赁、灭失或者毁损而应受的金钱或其他物,也可行使;德国民法典规定,属于抵押权的标的物为土地所有人或自主占有人的利益提交利益时,抵押权扩及于对保险人的债权。
因此,不难判断,提前归还的金钱属于应收账款的代位物,符合法律精神,质权人应对此享有优先权。
以上就是关于主债权晚于应收账款到期时的处理的一些问题解答,希望能帮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