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钱不还怎么办
导读:
本文介绍一下公司欠钱不还怎么办。公司欠钱不还的诉讼适用我国民事第一审普通程序。(四)公司清算不通知,清算组成员应赔偿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那么公司欠钱不还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本文介绍一下公司欠钱不还怎么办。公司欠钱不还的诉讼适用我国民事第一审普通程序。(四)公司清算不通知,清算组成员应赔偿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关于公司欠钱不还怎么办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公司与公司或公司与自然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的现象。那么,如公司负债后,久拖不还,债权人该怎么办呢?有几种解决途径呢?本文介绍一下公司欠钱不还怎么办。
公司欠钱不还有以下几种解决途径:
(一)协商
遇到公司欠钱不还的情况,首选的方式是协商,这种方法是最省时省力的。
(二)请求支付令
支付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督促债务人为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文书。
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是有一定条件的:
1.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三)起诉
如果支付令发出后,对方有异议,那就只能选择起诉了。公司欠钱不还的诉讼适用我国民事第一审普通程序。
(三)追踪财产线索,及时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债权人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途径,可以帮助债权人实现到期债权,避免财产损失。但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规定:
1.保全有范围限制,只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2.保全措施限于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且在保全后应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3.对特殊的财产有特殊的保全规定,如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而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也可以由法院变卖后保存价款,又如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能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4.其他单位或个人有协助义务,主要指对债务公司到期应得收益或债权采取保全时,其他单位应协助限制债务公司支取,不得随意清偿。
(四)公司清算不通知,清算组成员应赔偿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五)公司吊销不清算,股东有错要赔偿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同时,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可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公司股东不及时清算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股东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无法清算,股东应连带清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时,应承担的债务责任不以公司解散时的实际财产为限,而是以股东个人的全部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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