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哪些性质的债权无异议权?

导读:
首先,合并公告登出后产生的债权,不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因合并公司已履行其告知义务,债权人已知或应知债务人的合并,仍与其发生债务,视为自愿承担相应风险。其次,公司内部职工对公司享有的劳动债权不宜享有对合并的异议权。职工的劳动债权是应予充分保护的,但对此种债权的清偿及对职工的安置,一般均属于合并合同的重要条款,通常已在合并中予以解决,加之其在清偿顺序中处于优先地位,故不宜再给其提出异议的权利。那么生活中哪些性质的债权无异议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首先,合并公告登出后产生的债权,不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因合并公司已履行其告知义务,债权人已知或应知债务人的合并,仍与其发生债务,视为自愿承担相应风险。其次,公司内部职工对公司享有的劳动债权不宜享有对合并的异议权。职工的劳动债权是应予充分保护的,但对此种债权的清偿及对职工的安置,一般均属于合并合同的重要条款,通常已在合并中予以解决,加之其在清偿顺序中处于优先地位,故不宜再给其提出异议的权利。关于生活中哪些性质的债权无异议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很多的债权债务关系中。有的债权就没有异议权,但是也不是所有都是这个情况。因此,我们需要弄清楚哪些性质的债权没有异议权,这对于债权人来说是很重要的问题,下面催天下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
首先,合并公告登出后产生的债权,不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因合并公司已履行其告知义务,债权人已知或应知债务人的合并,仍与其发生债务,视为自愿承担相应风险。
其次,公司内部职工对公司享有的劳动债权不宜享有对合并的异议权
职工的劳动债权是应予充分保护的,但对此种债权的清偿及对职工的安置,一般均属于合并合同的重要条款,通常已在合并中予以解决,加之其在清偿顺序中处于优先地位,故不宜再给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再次,税务债权以及其他相似的国家债权亦不宜享有异议权
这些基于行政关系产生的债权,通常也是须在合并中加以解决的问题,且其清偿顺序优先,已有较充分的保护。
对此应确立的原则是:凡其权利在公司合并中未受实际影响的债权人类别,不宜享有异议权;反之,就应享有异议权。
以上就是关于生活中哪些性质的债权无异议权的主体的一些问题解答,希望能帮到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