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口头可行吗
导读:
在我国合同形式大都是采用书面形式的,一般口头上面的法律是不允许的,那么债权转让通知口头是否可行呢?债权转让通知口头是可以的。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该条文过于简略,未规定债权人应于何时通知债务人。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转让合同后,因债权人不知道需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或债权人虽通知了债务人,但只用口头形式通知,债务人出于达到拖延履行债务的目的,不承认债权人将债权转让已通知他的事实。那么债权转让通知口头可行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我国合同形式大都是采用书面形式的,一般口头上面的法律是不允许的,那么债权转让通知口头是否可行呢?债权转让通知口头是可以的。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该条文过于简略,未规定债权人应于何时通知债务人。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转让合同后,因债权人不知道需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或债权人虽通知了债务人,但只用口头形式通知,债务人出于达到拖延履行债务的目的,不承认债权人将债权转让已通知他的事实。关于债权转让通知口头可行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我国合同形式大都是采用书面形式的,一般口头上面的法律是不允许的,那么债权转让通知口头是否可行呢?对于这个问题接下来催天下小编就为大家进行具体的介绍,希望大家可以有所了解。
债权转让通知口头是可以的。
但口头通知形式一般情况下无法保存证据,导致无证据证明已通知的事实。据此,债务人就会提出因债权人未按《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履行通知义务,该债权转让对其不发生效力的抗辩。
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该条文过于简略,未规定债权人应于何时通知债务人。
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转让合同后,因债权人不知道需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或债权人虽通知了债务人,但只用口头形式通知,债务人出于达到拖延履行债务的目的,不承认债权人将债权转让已通知他的事实。因口头通知形式一般情况下无法保存证据,导致无证据证明已通知的事实。
据此,债务人就会提出因债权人未按《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履行通知义务,该债权转让对其不发生效力的抗辩。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是,因债务人抗辩理由成立,法官便判决驳回原告即受让人的诉讼请求。
债权转让的意义
《民法通则》第91条不将合同债权债务转让区分,一概以债务人同意为成立或生效要件,除非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合同的性质规定,而《合同法》对债权的转让与债务的转让作了区分,债权的转让只须通知债务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必须向受让人履行债务,而债务的转让则须债务人同意为有效要件。
催天下小编认为,《民法通则》的规定目的在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而《合同法》的规定则重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两者的价值取向不一,体现了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80年代建立初和90年代完善过程中的利益选择,更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与完善。
所以以上回答能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