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如何行使的!
导读:
对债权人而言,在其债权范围内,可以同时或顺次向同一或不同次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一个乃至数个权利。基于此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作预付的诉讼费用直接由次债务人负担。本解释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第一,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此时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难免导致债权人权利滥用,对债务人颇不公平。但是,即使债务人的履行期限还未到,债权人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申报破产债权,仍然可以代位行使。那么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如何行使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对债权人而言,在其债权范围内,可以同时或顺次向同一或不同次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一个乃至数个权利。基于此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作预付的诉讼费用直接由次债务人负担。本解释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第一,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此时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难免导致债权人权利滥用,对债务人颇不公平。但是,即使债务人的履行期限还未到,债权人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申报破产债权,仍然可以代位行使。关于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如何行使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生活中,当债务人与债权人的约定或合同到期后,一些债务人由于各种原因恶意的对债务久欠不还,使债权人的利益收到了直接侵害,这时候债权人可以通过起诉保护自己。那么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如何行使的!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且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方可达到债权保全之目的。一方面存在着因诉讼时效中断,因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况,必须经过诉讼程序而对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加以确立。同时只有通过裁判方式才能保证某个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利益在各个债权人之间合理分配,也可以有效地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防止随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或将债务人的权利充抵自己的债权,同时也能有效防止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次债务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发生的纠纷。
代位权的行使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为必要限度(《合同法》第73条第二款)。对债权人而言,在其债权范围内,可以同时或顺次向同一或不同次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一个乃至数个权利。被诉的次债务人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债务人可列为第三人。
代位权对债权人的效力
对债权人本人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因此,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本解释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基于此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作预付的诉讼费用直接由次债务人负担。
而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作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差旅费等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本解释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代位权的行使以满足债权人本人的债权为限度,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超出债权人的债权额的,对超出部分,债权人无权代债务人行使;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不足清偿债权人的债权额的,对不足部分,债权人无权要求第三人清偿,只能另行起诉债务人。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第一,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权利。所谓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已到期,若不及时行使,则权利可能消灭或丧失;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能力行使;不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消极不作为,而不论其对该不作为是否有过错。怠于行使必须是债务人到期根本不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行使了,即使其行使的方法不当或结果对债权人不利,债权人也不得主张代位权。否则,就是对债务人的不当干涉。
第二,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一般来讲,对尚未届至履行期的债权,债权人有无不能实现债权的危险难判定。此时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难免导致债权人权利滥用,对债务人颇不公平。故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未至,不发生债权人代位权。但是,即使债务人的履行期限还未到,债权人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申报破产债权,仍然可以代位行使。如果这时候还不允许债权人代为保存权利,则权利就会消灭。
第三,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我国《合同法》中仅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视为保全的必要。法律设立代位权制度的唯一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如债务人现有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务人直接以强制执行来实现债权即可,没有必要行使代位权。债权具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即以债务人的财产是否不能或不足以清偿债务为标准。债务人不行使权利,只有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时候,才符合其行使的要件。所谓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不一定是指债务人没有资力,有时即使债务人有资力,但是债权人的债权仍然可能得不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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