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的该如何处理?

导读:
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的合议庭,虽然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居主导地位,但在处理债务纠纷过程中,应该处于中立的、裁判者的位置。破产程序中破产企业与其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单一的,也有复合的。为此,笔者认为对当事人争议较大、合议庭感到疑难的债务纠纷,实行公开开庭审理,客观上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情,确保裁判的准确性和公正性。那么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的该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的合议庭,虽然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居主导地位,但在处理债务纠纷过程中,应该处于中立的、裁判者的位置。破产程序中破产企业与其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单一的,也有复合的。为此,笔者认为对当事人争议较大、合议庭感到疑难的债务纠纷,实行公开开庭审理,客观上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情,确保裁判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关于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的该如何处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务纠纷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的性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与否及债的额度确定或债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本文所谓破产程序中的债务纠纷,是指破产财产管理人向破产企业债务人主张债权时与债务人就债的性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与否及债的额度确定或债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
作为债务纠纷,就必然具备相对抗的主体双方,清算组作为债权人是主张债权的主体,在债务纠纷的诉讼关系中,一般被列为申请人;债务人是对债务提出抗辩的主体,在这一诉讼关系中,一般被列为被申请人。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的合议庭,虽然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居主导地位,但在处理债务纠纷过程中,应该处于中立的、裁判者的位置。
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的内容,就是破产企业与破产企业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可以是直接的、具体的;也可以是间接的、抽象的。直接的、具体的,是指债的构成可以直接以金钱来计算,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间接的、抽象的,是指债的构成是通过其他民事法律关系来体现的,权利、义务的载体不直接表现为金钱。破产程序中破产企业与其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单一的,也有复合的。单一的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构成,只有某一单独的民事法律关系。复合的,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构成,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如破产企业与其债务人之间,既有租赁合同关系的争议,又有加工定做合同关系的争议,还有买卖合同关系的争议。
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的客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用以清偿债务的金钱;二是用以交付的财产。破产程序中的债务纠纷,不论是何种民事法律关系构成的债权、债务,都必须具有给付内容,而给付内容,就是指可以用金钱来计算其债权、债务额度的标的物。破产企业债务人应交付的财产,相当于破产企业债权人享有取回权的财产,即破产企业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破产人财产。在破产程序的运作中,破产企业债务人为履行交付财产义务发生争议的极为少见,大多都是为给付意义上的义务的履行发生争议的。
对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审理的两点立法思考。
《破产法(试行)》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司法解释,这两个司法解释对规范企业破产程序的操作。无疑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社会文明、民主程度的日益提高,《破产法(试行)》和关于《破产法(试行)》的司法解释,越来越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要求。
从自身参与审理企业破产案的实践出发,对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的审理提出两点立法思考。
1、我国新《破产法》应增加对破产程序中案情复杂的债务纠纷,应当公开开庭审理的规定。根据现行的破产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以破产企业为原告的纠纷,只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给付内容,在破产程序中都体现为债权债务关系,尽管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趋于简单化,但案情并不因此而简单化,证据的质证、辩证和认证过程也不会简单化。为此,笔者认为对当事人争议较大、合议庭感到疑难的债务纠纷,实行公开开庭审理,客观上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情,确保裁判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同时,公开开庭审理也是社会文明、民主程度提高的理性要求,有利于提高破产案件审判的透明度,有利于增强破产案件裁判的公信力。
2、应当给予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回避权。我国现行的《破产法(试行)》及其司法解释,没有设定回避制度。因为,就企业破产案的受理和裁定宣告破产而言,与审理企业破产案的审判人员本人并无利害关系,而且在债权登记、审查和破产财产清理、以及分配方案的制订和实施过程中,大部分工作属于清算组的职责范围,合议庭只行使指导、监督的职能。从这一角度看,立法上似乎无需引入回避制度。破产程序中的债务纠纷,属破产财产清理环节中的特殊情形。当破产企业债务人与清算组就债权债务关系的争议形成对抗时,审理破产案的审判组织就要介入纷争,充当裁判。而破产企业的债务人与破产企业之间的争议内容,正是双方的利益关系。这就存在裁判者能否站在中立的立场去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纷争作出客观的、公正的裁判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