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主债务人未清偿债务时,质权人可采取哪些下措施?
导读:
此时,质权人应当注意的法律风险是:根据《合同法》第82条,第83条的规定,次债务人对出质人享有的抗辩权和抵消权仍然可以对抗质权人。除了以应收账款折价需要与出质人达成一致外,质权人以拍卖、变卖的方式行使质权的,可以直接委托有关拍卖、变卖机构进行,拍卖、变卖成交后,根据《合同法》第80条规定出质人或者质权人通知次债务人,自通知到达次债务人之日起,发生应收账款转让的效力。那么当主债务人未清偿债务时,质权人可采取哪些下措施?。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此时,质权人应当注意的法律风险是:根据《合同法》第82条,第83条的规定,次债务人对出质人享有的抗辩权和抵消权仍然可以对抗质权人。除了以应收账款折价需要与出质人达成一致外,质权人以拍卖、变卖的方式行使质权的,可以直接委托有关拍卖、变卖机构进行,拍卖、变卖成交后,根据《合同法》第80条规定出质人或者质权人通知次债务人,自通知到达次债务人之日起,发生应收账款转让的效力。关于当主债务人未清偿债务时,质权人可采取哪些下措施?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物权法》出台之前,学理上对于应收账款是否能作为一种质押标的存在不同意见。不可否认,由于应收账款在性质上属于一般债权,具有相对性,实践中大部分债权人对于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存在、有无瑕疵等不具有实质审查能力,这使得多数债权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并未将应收账款质押作为主要的债权担保措施,而是更倾向于以不动产作为担保债权的主要方式。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
1、《物权法》虽然没有规定质权人向出质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直接收取其所负债务的权利,但实际上质权人与次债务人是通过两个债权债务关系联系在一起的,即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和出质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在质权实现条件成立时,质权人可以通过与出质人协商,并依据《合同法》第79条达成债权让与的合意,同时根据该法第80条通知次债务人,由质权人在质权担保的范围内直接接受次债务人的清偿。
此时,质权人应当注意的法律风险是:根据《合同法》第82条,第83条的规定,次债务人对出质人享有的抗辩权和抵消权仍然可以对抗质权人。
2、当质权实现条件成立时,而质权人与出质人无法达成债权转让协议时,质权人可以通过《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通过行使代位权的方式来实现质权。
此时,质权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2)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4、15、16的规定代位权的行使只能以诉讼的方式进行,以出质人或者次债务人为被告,根据该解释第20条规定可知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质权人可以直接接受次债务人的清偿。
(3)根据《物权法》第219条、229条规定应收账款质权一旦依法设立,质权人就取得了以应收账款协议折价和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除了以应收账款折价需要与出质人达成一致外,质权人以拍卖、变卖的方式行使质权的,可以直接委托有关拍卖、变卖机构进行,拍卖、变卖成交后,根据《合同法》第80条规定出质人或者质权人通知次债务人,自通知到达次债务人之日起,发生应收账款转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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