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偿还顺序问题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导读:
在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中,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如果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就必然面临多个债权人之间如何进行分配的问题。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时,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如公民和其他组织,则不区分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同一顺位的金钱债权一律按照各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分配程序由最先查封的法院主持。但要注意依法留存与讼争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在执行程序中,同一被执行人有多个债权人时,依据实体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应优先受偿,在理论和实践中均无争议。在这两极之间也有折中的做法,称为团体优先主义。那么在债务偿还顺序问题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中,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如果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就必然面临多个债权人之间如何进行分配的问题。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时,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如公民和其他组织,则不区分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同一顺位的金钱债权一律按照各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分配程序由最先查封的法院主持。但要注意依法留存与讼争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在执行程序中,同一被执行人有多个债权人时,依据实体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应优先受偿,在理论和实践中均无争议。在这两极之间也有折中的做法,称为团体优先主义。关于在债务偿还顺序问题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中,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如果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就必然面临多个债权人之间如何进行分配的问题。这类案件本来就比单一主体的执行案件复杂,加之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不明确,导致实践中许多问题做法各异,亟待规范。当前,在以下几个问题上应尽快统一思路:
第一,关于分配顺序问题。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时,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如公民和其他组织,则不区分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同一顺位的金钱债权一律按照各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关于分配程序的主持法院。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分配程序由最先查封的法院主持。司法实践中,如果最先的查封是保全查封,分配程序就要延迟到该案审结后才能启动,从而导致已取得执行依据或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迟迟无法受偿。遇到上述情况,执行法院要积极与诉讼法院协调,争取由执行法院主持分配;协调不成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执行法院主持分配。但要注意依法留存与讼争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在执行程序中,同一被执行人有多个债权人时,依据实体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应优先受偿,在理论和实践中均无争议。问题是,多个普通债权人之间如何分配,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实践中掌握的尺度不一,迫切需要进一步研究。
分歧与现状:对于多个普通债权人如何取得执行中所得的财产,世界上存在着两种极端的做法。根据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确定优先劣后顺序,先查封者优先满足的,称为优先主义;不分执行的先后顺序而实行平等分配的,则称为平等主义。优先主义实质上赋予了在先申请查封的债权以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受偿的地位(此优先地位能否延伸到破产程序,各国有所不同,我国与英国类似,不能延伸),而彻底的平等主义则是在先查封的债权人除了执行费用以外,没有任何优先地位。在这两极之间也有折中的做法,称为团体优先主义。具体是划分执行的时间节点,节点之前的债权人成为一个团体,优先于节点之后的债权人团体受偿,团体内债权人之间平等分配。
我国目前争议最大的主要是,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能否例外实行平等分配原则。这一争论,除涉及平等主义和优先主义的一般性争论之外,主要涉及平等分配能否真正实现债权人之间公平受偿、强制执行与破产程序的职能分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