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的提前履行债务是什么?
导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允许债务人在履行期限期限届满前,放弃期限利益,提前履行债务。当事人在合同中一般都对履行期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债务人享有期限利益时,债务人可以抛弃期间利益而提前履行,但债权人不能要求债务人抛弃期限利益而提前受领,例如无偿保管合同。对于侵害对方期限利益的,由侵害人负赔偿责任。那么合同法中的提前履行债务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允许债务人在履行期限期限届满前,放弃期限利益,提前履行债务。当事人在合同中一般都对履行期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债务人享有期限利益时,债务人可以抛弃期间利益而提前履行,但债权人不能要求债务人抛弃期限利益而提前受领,例如无偿保管合同。对于侵害对方期限利益的,由侵害人负赔偿责任。关于合同法中的提前履行债务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债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允许债务人在履行期限期限届满前,放弃期限利益,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债务并不一定对债权人有利,有时甚至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债务人履行的时需要储存的标的物,则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可能会打乱债权人的仓储计划和销售计划,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并且还会使债权人提前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因此,债务人放弃期限利益,提前履行债务,如果会给债权人带来损害,债权人有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权利;反之,如果不会给债权人带来损害,债权人则应当接受债务人的提前履行,但是,毕竟这是债务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的履行行为,因此如果给债权人增加了额外的费用,如运费、保管费、税费、仓储费等,这些费用应当由债务人承担。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处理原则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是指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就履行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一般都对履行期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但在有的情况下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对此,我国《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履行期限,是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的期间,其起始应为合同生效之时或者之后。履行期限的确定,应依当事人的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原则确立。在履行期限届满以前,债务人履行或者债权人要求履行而会使相对人失去的利益,称为期限利益。当债务人享有期限利益时,债务人可以抛弃期间利益而提前履行,但债权人不能要求债务人抛弃期限利益而提前受领,例如无偿保管合同。当期限利益既属于债权人又属于债务人时,当事人一方抛弃期限利益的,应该获得对方当事人的许可。抛弃的期限利益,利益人不得请求返还。对于侵害对方期限利益的,由侵害人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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