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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制度适用探析

周春花律师2022.02.10351人阅读
导读: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制度发源于罗马法。因此,提起撤销的诉讼称为给付之诉。这种观点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根据债权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溯及既往地消灭,所以它是一种形成权,此种诉讼称为形成之诉。因此,债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收取的财产,只能加入债务人的财产,不得自已受领而满足自已的债权。那么债权人撤销权制度适用探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制度发源于罗马法。因此,提起撤销的诉讼称为给付之诉。这种观点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根据债权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溯及既往地消灭,所以它是一种形成权,此种诉讼称为形成之诉。因此,债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收取的财产,只能加入债务人的财产,不得自已受领而满足自已的债权。关于债权人撤销权制度适用探析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制度发源于罗马法。后意大利、法国、德国、瑞士、日本以及旧中国民法,也规定了此项制度,并作了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对此亦作了相应的规定。设立撤销权制度的目的在于,为保护无特别担保之一般债权人,于债务人为减少其财产的行为而害及债权时,使得在一定之条件下,撤销其行为,以回复债务人财产上之地位,而维持其为共同担保之资力。①由于撤销权制度在保全债务人财产以维护债权人利益,保障交易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使之成为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为使该制度真正发挥其法律功效,有必要对该制度的具体适用作进一步探究。

一、 对债权人撤销权性质的认识

二、

关于撤销权的性质,在学理上曾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撤销权为请求权或债权。撤销权的本质是由债权人的请求因债务人的行为受有利益的人返还所得利益。例如,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给第三人,债权人可对第三人请求返还财产,于是在债权人和受有利益的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因此,提起撤销的诉讼称为给付之诉。第二种观点认为,撤销权为形成权。这种观点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根据债权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溯及既往地消灭,所以它是一种形成权,此种诉讼称为形成之诉。第三种观点认为,撤销权兼具请求权和形成权的性质。②笔者认为撤销权性质上兼具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征,属于有限的请求权和形成权。理由是:

1、撤销权的行使无须依靠债务人的意思表示,从而突破了双方法律关系非经协议或者其他法律上的原因不得变更的原则,符合形成权的本质特征。但是,使得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不是撤销权行使本身的效果,而是基于债务人享有债权的作用,如果失去债务人所享的债权,则撤销权不能产生直接效果,这说明撤销权不能仅凭债权人的意思表示而行使,不能直接使法律关系发生效力,因此,不是纯粹的形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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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行使: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仍然有效,应当认可之前的履行,对于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或作折价补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论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论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

    内容:所以,对于债权人撤销权之行使应严格限制其条件,以免对债务人及第三人造成不测之损害,破坏交易安全。这一规定基本符合民法理论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但适用范围过于狭小,谨慎有余,而效力不足,难以发挥该制度对于债的保全的效用,应扩张其适用范围,放宽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只有在相反情况下,特别担保不完全时,才发生债权人撤销权。那么论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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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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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赠与合同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标准如下:1、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2、债务人无偿处分其财产权益;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合同保全制度的表现形式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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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合同保全制度的表现形式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内容:以下主要是催天下小编为大家从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期限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介绍合同保全制度的表现形式和适用范围是什么?以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利的实现。④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危害。例如,债务人已受破产宣告,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有清算人行使,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因此,代位权的行使集中表现在代位权诉讼上。②代位权请求的范围,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诉讼的标的仅以金钱为限。那么合同保全制度的表现形式和适用范围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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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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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适用探析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适用探析

    内容: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制度发源于罗马法。因此,提起撤销的诉讼称为给付之诉。这种观点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根据债权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溯及既往地消灭,所以它是一种形成权,此种诉讼称为形成之诉。因此,债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收取的财产,只能加入债务人的财产,不得自已受领而满足自已的债权。那么债权人撤销权制度适用探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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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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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内容: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债的保全制度,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个别司法解释中有类似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内容。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专门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填补了法律漏洞,意义重大。以下仅就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适用问题谈一些我们的看法。2 、《合同法》第73条第1款明确将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限定于债权,且须为到期债权,于是便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是未到期的债权能否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二是债务人的其他权利应否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对于第一个问题,如果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则第三债务人可以此为由而拒绝提前给付,债权人当然无法行使代位权。那么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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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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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和管理人撤销权如何适用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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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债权人和管理人撤销权如何适用

    内容:债权人和管理人撤销权如何适用(一)合同法下债权人撤销权和企业破产法下管理人撤销权,均将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这三类行为,规定为可撤销的行为。(二)一般情况下,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上述行为的撤销应由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予以撤销。另一方面,上述两个撤销权事由竞合的场合,如管理人不作为导致破产撤销权落空时,债权人也可通过行使合同法撤销权追回相关债务人财产。那么债权人和管理人撤销权如何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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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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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善意取得的法律适用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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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善意取得的法律适用是怎样的

    内容: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善意取得的法律适用是怎样的撤销权作为债权人的一项自保工具,具有突破债的相对性之特征,其效力可能及于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私法关系,适用时可能对交易安全形成较大程度的掣肘。在此情况下,撤销权诉讼就应确立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在“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法律价值取向中优先维护交易安全。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分为两个层次,首先对债务人处分行为类型进行区分,即分为无偿行为与有偿行为,在此基础上,再具体设定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的要求。那么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善意取得的法律适用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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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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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探析主要包括哪些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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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探析主要包括哪些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利不受损害,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代位权并非是优先受偿权,只有债务人怠于受领时,债权人才可代位受领,但仍将受领的财产列为债务人总财产之列,以作为强制执行之预备。此外,债务人还有请求债权人交付所受领的财产的权利。否则,不仅构成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构成妨害,而且因其到期不履行债务而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有数个债权人时,对各个债权的清偿,应依法律规定的清偿原则,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那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探析主要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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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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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适用债权人代位权的条件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具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损害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 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探析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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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探析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利不受损害,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代位权并非自合同的关系发生之时就为债权人所享有,换言之就是并非每个具体的债上都存在代位权。代位权并非是优先受偿权,只有债务人怠于受领时,债权人才可代位受领,但仍将受领的财产列为债务人总财产之列,以作为强制执行之预备。此外,债务人还有请求债权人交付所受领的财产的权利。否则,不仅构成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构成妨害,而且因其到期不履行债务而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有数个债权人时,对各个债权的清偿,应依法律规定的清偿原则,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那么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探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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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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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撤销权扩张适用的三种情形及其构成要件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债权人撤销权扩张适用的三种情形及其构成要件

    内容:债权人撤销权扩张适用的三种情形及其构成要件根据审判实践的经验总结,本司法解释对应当适用债权人撤销权的情形,按照目的性扩张解释的方法进行了补充,分为以下两种类型:l_《民法典》第538条规定中的“无偿行为”类型。本条对这三种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如不及时予以制止,等待未到期债权到期以后再行使撤销权,则责任财产有可能早就被次债务人予以处分,客观上已不能行使撤销权。那么债权人撤销权扩张适用的三种情形及其构成要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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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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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有哪些要点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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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有哪些要点

    内容:效力上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即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对债权人而言,在其债权范围内,可以同时或顺次向同一或不同次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一个乃至数个权利。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那么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有哪些要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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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撤销权制度的实际适用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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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合同撤销权制度的实际适用

    内容:原告起诉要求变更合同价格条款,是明为变更实为撤销。按照合同法第 55条的规定,原告行使撤销权的期限已超过1年的法定时间,撤销权已经消灭,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撤销和变更是合同撤销权制度的两项基本权能,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以及《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可撤销的合同和民事行为,当事人可以撤销或者变更。如果行使变更权,就意味着认可合同的效力确定发生,从而放弃了撤销合同的权利。那么合同撤销权制度的实际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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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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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和管理人撤销权如何适用?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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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债权人和管理人撤销权如何适用?

    内容:但是我们考虑到,一方面,由于合同法撤销权和破产法撤销权行使权利的方式和期限有所不同,有的情况下管理人依据破产法不能撤销的行为,债权人依据合同法却可以撤销。那么债权人和管理人撤销权如何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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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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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探析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探析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不受损害,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代位权并非是优先受偿权,只有债务人怠于受领时,债权人才可代位受领,但仍将受领的财产列为债务人总财产之列,以作为强制执行之预备。此外,债务人还有请求债权人交付所受领的财产的权利。否则,不仅构成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构成妨害,而且因其到期不履行债务而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有数个债权人时,对各个债权的清偿,应依法律规定的清偿原则,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那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探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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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撤销权制度的实务适用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合同撤销权制度的实务适用

    内容:原告起诉要求变更合同价格条款,是明为变更实为撤销。按照合同法第 55条的规定,原告行使撤销权的期限已超过1年的法定时间,撤销权已经消灭,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撤销和变更是合同撤销权制度的两项基本权能,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以及《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可撤销的合同和民事行为,当事人可以撤销或者变更。如果行使变更权,就意味着认可合同的效力确定发生,从而放弃了撤销合同的权利。那么合同撤销权制度的实务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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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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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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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的分析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的分析

    内容:有必要进一步分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性质和适用范围,对此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本文拟在简要阐述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的基础上,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及在我国的适用进行初步的探讨。债权人代位权的来源债权人的代位权起始于罗马法中的代位请求权。现代意义上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最先出现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确立。那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的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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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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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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