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账公司和黑社会的本质区别
导读:
人们常说的“黑社会”,就是实施放火、杀人、抢劫、抢夺、盗窃、强奸、诈骗、伤害等无恶不作的危害国家、社会、他人的违法犯罪组织。在我国,2000年12月,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司法解释中,以“国家工作人员的参与或提供非法保护”列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然而,由于对“黑社会”或者“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形成统一的权威定义,在司法实践中,各司法机关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有不同的界定和认识。讨债公司的这些客观真实特征,与“黑社会”或者“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性质有着本质的、根本的区别,完全格格不如、风马牛不相及。那么要账公司和黑社会的本质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人们常说的“黑社会”,就是实施放火、杀人、抢劫、抢夺、盗窃、强奸、诈骗、伤害等无恶不作的危害国家、社会、他人的违法犯罪组织。在我国,2000年12月,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司法解释中,以“国家工作人员的参与或提供非法保护”列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然而,由于对“黑社会”或者“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形成统一的权威定义,在司法实践中,各司法机关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有不同的界定和认识。讨债公司的这些客观真实特征,与“黑社会”或者“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性质有着本质的、根本的区别,完全格格不如、风马牛不相及。关于要账公司和黑社会的本质区别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如果有人把“黑社会”与要账公司或者“讨债公司”划等号、混为一谈、相提并论,那纯属无稽之谈、信口雌黄、一派胡言,纯属是说话不负责任的胡言乱语,应当坚决依法驳斥。
人们常说的“黑社会”,就是实施放火、杀人、抢劫、抢夺、盗窃、强奸、诈骗、伤害等无恶不作的危害国家、社会、他人的违法犯罪组织。
在我国,2000年12月,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司法解释中,以“国家工作人员的参与或提供非法保护”列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
然而,由于对“黑社会”或者“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形成统一的权威定义,在司法实践中,各司法机关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有不同的界定和认识。
有鉴于种种情况,我国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作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294条第一款的解释(草案)的说明》,列出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四大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较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讨债公司的这些客观真实特征,与“黑社会”或者“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性质有着本质的、根本的区别,完全格格不如、风马牛不相及。因此,那些将“要债公司”或者“讨债公司”说成是“黑社会”的说法,是完全没有根据的,完全没有道理的,他们无知的混淆了社会主体的性质。是应该加以无情驳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