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刑在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导读:
重伤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第款所规定的种情形之的在个月至年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至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那么1.法定刑在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重伤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第款所规定的种情形之的在个月至年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至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关于1.法定刑在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法定刑在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死亡人或重伤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个月至年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至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至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个月至年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至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重伤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第款所规定的种情形之的在个月至年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至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具有“死亡人或重伤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情形的重伤人数达到人增加个月至年刑期
(2)具有“死亡人负事故同等责任”情形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人增加个月至年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人增加至个月刑期
(3)具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情形的无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基础上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个月刑期
(4)具有“重伤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第款所规定的种情形之”的重伤人数每增加人增加个月至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