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司法认定标准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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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司法认定标准
家庭暴力行为应是一种持续的、长期的行为偶尔的打骂不构成家庭暴力。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的行为。其形式既包括殴打、罚跪、捆绑、拘禁等体罚形式也包括威胁、恐吓、辱骂等精神虐待。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但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们受到的身心伤害也最大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对妻子施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如果仅仅是偶尔一两次争吵中发生打斗虽然也是暴力行为但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家庭暴力也不能仅以一两次打斗就认为构成符合离婚的条件。
法院在认定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实施暴力行为的原因。一方实施暴力行为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是酗酒导致有的是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有的是另一方存在婚外恋导致法院在查明暴力行为引发原因时会考虑实施暴力方行为的诱因。
2.实施家庭暴力的次数或频率。暴力行为应当是持续性、经常性的才构成家庭暴力因此法院一般会审查家庭暴力的次数或发生的频率。
3.实施家庭暴力是否造成损害后果。如果仅是轻微的打骂没有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后果法院一般不会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法院一般会以医院的诊断证明或公安机关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来认定损害后果是否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