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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公证手续

翁玉素律师2022.02.10522人阅读
导读:

遗嘱继承如何办公证手续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对因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者补收手续。第二十三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指派承办公证员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要求该公证员回避经查属于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公证机构应当改派其他公证员承办。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那么遗嘱继承公证手续。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遗嘱继承如何办公证手续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对因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者补收手续。第二十三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指派承办公证员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要求该公证员回避经查属于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公证机构应当改派其他公证员承办。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关于遗嘱继承公证手续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遗嘱继承如何办公证手续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申请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公证程序规则

第四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申请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受理。

对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因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申请。

第二十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单。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回执上签收。

第二十一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告知内容、告知方式和时间应当记录归档。

第二十二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者补收手续。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

第二十三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指派承办公证员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要求该公证员回避经查属于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公证机构应当改派其他公证员承办。

第五章审查

第二十四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四)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五)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

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疑义的认为当事人的情况说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当事人拒绝说明有关情况或者补充证明材料的依照本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公证机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

(一)通过询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核实

(二)通过询问证人核实

(三)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相关情况或者核实、收集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四)通过现场勘验核实

(五)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

第二十八条公证机构进行核实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

公证机构派员外出核实的应当由二人进行但核实、收集书证的除外。特殊情况下只有一人外出核实的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

第二十九条采用询问方式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证人了解、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的应当告知被询问人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询问的内容应当制作笔录。

询问笔录应当载明询问日期、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询问事由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内容、询问谈话内容等。

询问笔录应当交由被询问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捺指印。笔录中修改处应当由被询问人盖章或者捺指印认可。

第三十条在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或者收集有关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时需要摘抄、复印(复制)有关资料、证明原件、档案材料或者对实物证据照相并作文字描述记载的摘抄、复印(复制)的材料或者物证照片及文字描述记载应当与原件或者物证相符并由资料、原件、物证所有人或者档案保管人对摘抄、复印(复制)的材料或者物证照片及文字描述记载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一条采用现场勘验方式核实公证事项及其有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制作勘验笔录由核实人员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根据需要可以采用绘图、照相、录像或者录音等方式对勘验情况或者实物证据予以记载。

第三十二条需要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对申请公证的文书或者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进行鉴定、检验检测、翻译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由其委托办理或者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代为办理。鉴定意见、检验检测结论、翻译材料应当由相关专业机构及承办鉴定、检验检测、翻译的人员盖章和签名。

委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所需的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第三十三条公证机构委托异地公证机构核实公证事项及其有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出具委托核实函对需要核实的事项及内容提出明确的要求。受委托的公证机构收到委托函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核实。因故不能完成或者无法核实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核实的公证机构。

第三十四条公证机构在审查中认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备、表达不准确的应当指导当事人补正或者修改。当事人拒绝补正、修改的应当在工作记录中注明。

应当事人的请求公证机构可以代为起草、修改申请公证的文书。

第六章出具公证书

第三十五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具有从事该行为的资格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三)该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办证规则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事实或者文书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二)事实或者文书真实无误

(三)事实或者文书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同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公证的办证规则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的公证其签名、印鉴、日期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副本、影印本等文本的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相符。

第三十九条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条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条件的公证事项由承办公证员拟制公证书连同被证明的文书、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及核实情况的材料、公证审查意见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但按规定不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除外。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被指定负责审批的公证员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第四十一条审批公证事项及拟出具的公证书应当审核以下内容

(一)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其文书是否真实、合法

(二)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三)办证程序是否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

(四)拟出具的公证书的内容、表述和格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审批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应当在审批前提交公证机构集体讨论。讨论的情况和形成的意见应当记录归档。

第四十二条公证书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证书编号

(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三)公证证词

(四)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机构印章

(五)出具日期。

公证证词证明的文书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有关办证规则对公证书的格式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制作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同时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两种文字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发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使用的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

发往国外使用的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根据需要和当事人的要求公证书可以附外文译文。

第四十四条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审批人的批准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不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的签发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现场监督类公证需要现场宣读公证证词的宣读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

第四十五条公证机构制作的公证书正本由当事人各方各收执一份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制作若干份副本。公证机构留存公证书原本(审批稿、签发稿)和一份正本归档。

第四十六条公证书出具后可以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也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发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公证书应当在回执上签收。

第四十七条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公证机构可以代为办理公证书认证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第七章不予办理公证和终止公证

第四十八条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第四十九条不予办理公证的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负责人审批。不予办理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不予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不予办理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或者全部收取的公证费。

第五十条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公证

(一)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二)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

(三)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

(四)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终止公证的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负责人审批。终止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终止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收取的公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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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房屋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房屋赠与的合同,即赠与书。房屋赠与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内容要明确。(二)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凭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材料,按规定缴纳税费。(三)办理公证。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公证机关选择房屋所在地公证机关进行。(四)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转移过户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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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婚生育办理监护权协议公证,申请人可向当地公证机构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完成公证:(1)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委托监护人、受托监护人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3)被监护人的《户口簿》、十六周岁以上公民还须提交《居民身份证》(4)监护权资格证明,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及相关的协议书等。(5)拟申请公证的《监护协议》文本。(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件、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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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嘱继承公证的办理程序是:首先,应由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手续,需要向公证机构提交遗嘱人的身份证、遗产的权属证明文件、户口簿、遗嘱原件等证明材料。然后,依法审核通过的,即可在十五日内领取公证书。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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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有直系继承人去公证处公证,确认房产继承份额,指定房产继承者。然后才能过户。然后拿着老人死亡证明,公正的遗嘱,个人的身份证明。下面是具体房产继承手续。 房产继承应先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手续,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婚前财产的公证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婚前财产的公证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内容:婚前财产是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另一方在离婚时,无权请求分割婚前财产。婚前财产主要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继承或受赠的财产等。关于婚前财产的公证需要履行哪些手续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2.11593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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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产继承的办理,如果有遗嘱情况,需要指定继承人在死者死亡2个月以内,凭死者死亡证明,婚姻情况证明,死者财产证明(银行存折或房产证等),合法遗嘱,继承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到本地公证处,做遗产继承公证手续,缴纳完毕公证费用,就可以取得继承公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 遗嘱继承公证手续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遗嘱继承公证手续

    内容:遗嘱继承如何办公证手续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对因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者补收手续。第二十三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指派承办公证员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要求该公证员回避经查属于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公证机构应当改派其他公证员承办。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那么遗嘱继承公证手续。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2.10522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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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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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办此项公证,应到房屋所在地公证处提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如果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可委托他人代理,但代理人应提供授权证书。委托人不在本地的,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处公证。如果申请人居住国外,要提供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代理,并提供来往书信。(二)房产所有权证。(三)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卖房申请书和评议房价单等。(四)房屋买卖合同草稿。(五)如果房产属卖房人与他人共有的,应提供其他房产所有权人同意卖房或放弃产权的书面意见。(六)如果是单位买房或卖房,就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七)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 办理财产公证需要什么手续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办理财产公证需要什么手续

    内容:5. 申请公证书双方当事人需要将上述的资料提交给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会审查所有的资料,确认无误后即可发放公证书,给予双方当事人公正的、有效的证明文件,以证明某项财产的所有权及权利,财产公证需要什么手续1. 申请公证双方当事人首先需要准备相关的资料,如财产的买卖合同、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财产的所有权证书等,并将这些资料提交给公证机构,5、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

    王学瑞律师
    2023.06.12159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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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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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嘱继承公证程序这样进行:(一)填写公证申请表,同时向公证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3、被继承人所遗留财产的产权证明。4、被继承人生前立的遗嘱原件。5、当事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6、公证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二)公证处受理了当事人的申请后,全面审查有关公证事项,主要应查明以下问题:1、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地点、死因等。2、遗产的种类范围、数量等。3、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三)审核通过后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单,继承人凭受理通知单办理立案、编号、付费等手续,最后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公证费缴纳发票即可领取公证书。法律依据:《公证法》第二十八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第二十九条 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 遗嘱继承需要什么手续证明?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遗嘱继承需要什么手续证明?

    内容:遗嘱的作用,就是指定继承人,仅此而已。以下分三个方面说明一下: 情况一:如果所有继承人均认可遗嘱 这种情况下,与遗嘱是否“合法、有效”没有什么太大关系。否则,要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而不单纯是遗嘱继承人的身份证明,主要是身份证。包括遗嘱订立人的死亡证明、以及所有继承人中去世人的死亡证明。这种情况下,遗嘱继承人必须要提供能够证明遗嘱合法、有效性的证据。其他认为有利于证明遗嘱的证据。如果证明遗嘱合法有效,其他继承人不再有争议了,那么,就按照第一种情况的提示准备材料、办理手续。这种情况,意味着继承人之间发生纠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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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30331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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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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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办理房屋买卖公证需要携带个人身份证件、房地产证或房产买卖合同书、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到公证机关填写房产委托公证申请表,提出房屋买卖公证申请;公证员审查后通知当事人填写《房屋买卖公证申请表》;申请人按照规定交纳公证费用,启动公证程序;公证员分别与买卖双方谈话并且制作谈话笔录;出具房屋买卖公证书。法律依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 做婚前财产公证需要哪些手续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做婚前财产公证需要哪些手续

    内容:但如果一方将属于自己的婚前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所有,应按赠与公证收费,收费标准为赠与价值的2%。那么做婚前财产公证需要哪些手续。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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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1278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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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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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口头遗嘱继承公证的程序是:当事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财产权属证、公证申请书等材料,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公证机构经审查,确认符合相关条件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三十五条 公证机构应当将公证文书分类立卷,归档保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等重要的公证档案在公证机构保存期满,应当按照规定移交地方档案馆保管。
  • 婚后财产需要公证吗,婚后财产公证需要什么手续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婚后财产需要公证吗,婚后财产公证需要什么手续

    内容:婚后财产需要公证吗婚后财产公证十分重要。办理婚后财产公证主要有四个步骤:1、申请: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申请公证的,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材料;不能亲自申请的,可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是公证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保证公证质量最关键性环节。那么婚后财产需要公证吗,婚后财产公证需要什么手续。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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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2114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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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离婚财产公证需要哪些手续(夫妻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夫妻离婚财产公证需要哪些手续(夫妻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内容:房产证去掉名字需要办理以下手续:(1)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的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如有离婚判决书的话无需办理公证,夫妻离婚房子归一方所有如何办理手续离婚房产过户首先需要办理离婚房产析产,离婚房产析产是离婚房产过户免征契税的证明,办理完离婚房产析产手续后,就可以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离婚房产过户手续,具体的过户流程有:(1)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的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如有离婚判决书的话无需办理公证,办理完离婚房产析产手续后,就可以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离婚房产过户手续,具体的过户流程有:(1)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的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如有离婚判决书的话无需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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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22669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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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房产的遗嘱继承公证需要多少费用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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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办理房产的遗嘱继承公证需要多少费用

    内容:办理房产的遗嘱继承公证需要多少费用继承需要公证公证费是房屋评估值的一定比例根据公证处的标准收取。所谓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需要有效的证明和具体的步骤一、需要有效的证明1老人的遗产是所有继承人的共同财产。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那么办理房产的遗嘱继承公证需要多少费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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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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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婚子女抚养权公证需要什么手续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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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非婚子女抚养权公证需要什么手续

    内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那么非婚子女抚养权公证需要什么手续。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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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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