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无效的原因

导读:
民法典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公民立遗嘱时只能对自己的合法财产享有处分权如果对不属于个人的财产进行处分就属于无效处分会引起该部分内容失效。另外如果继承人因为法定原因丧失了遗嘱继承权也会导致遗嘱的该项处分无效。那么遗嘱无效的原因。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民法典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公民立遗嘱时只能对自己的合法财产享有处分权如果对不属于个人的财产进行处分就属于无效处分会引起该部分内容失效。另外如果继承人因为法定原因丧失了遗嘱继承权也会导致遗嘱的该项处分无效。关于遗嘱无效的原因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遗嘱无效的原因有什么
1、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民法典规定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另外口头遗嘱必须是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作出危急情况结束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订立书面遗嘱或者录音遗嘱否则所立的口头遗嘱失效。失效遗嘱所涉遗产依法定继承的规定处理。
2、主体不符合法定条件
遗嘱同其它民事行为一样对主体资格有一定的要求。民法典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作为一种民事行为遗嘱是以立遗嘱人能进行有效的意思表示为前提行为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均不有效表达自己的意愿形成有效的意思表示因而不具有订立遗嘱的能力。确定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是以遗嘱人订立遗嘱时为准。
3、遗嘱的客体存在瑕疵而导致遗嘱无效
因为遗嘱是立遗嘱人死亡时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等到遗嘱生效时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如果有瑕疵(即包括实际的毁损也包括权利的瑕疵)那自然不会产生遗嘱人在遗嘱中希望达到的法律后果。实际的毁损容易理解即遗嘱要处分的物已经灭失、不存在自然也就谈不上继承的问题。
权利的瑕疵包括
(1)立遗嘱人在立遗嘱后全部或部分转让了所有权立遗嘱人不再具有对物的完全处分权。
(2)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根本不归立遗嘱人所有那么遗嘱中涉及到的对这部分财物的处分自然也就没法实现。
民法典规定公民在遗嘱中可以处分的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包括有价证券和债权)。公民立遗嘱时只能对自己的合法财产享有处分权如果对不属于个人的财产进行处分就属于无效处分会引起该部分内容失效。最常见的就是遗嘱中涉及到夫妻间的共有财产、抚恤金、保险金等因为此类财产具有很强的人身性质有其特殊性在里面。因而立遗嘱时应谨慎处理此类财产确保立遗嘱人拥有完全所有权后才能在遗嘱中进行处分。
4、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遗嘱无效。
最常见的是民法典规定的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遗嘱违反此条规定则遗嘱中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法院会首先划出无劳动能力又没有经济来源的继承人应享有份额。然后再对剩余的部分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5、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必需要件之一如果立遗嘱人受到外力胁迫或受他人欺骗而订立遗嘱事后立遗嘱人又有证据证明胁迫、欺骗情形的法院会认定该遗嘱无效。
6、存在多份遗嘱而导致部分遗嘱失效。
民法典规定的遗嘱法定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正如前面所讲到的既然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在遗嘱发生效力之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重新订立遗嘱这样就有可能出现有多份遗嘱同时存在的情况。如何确认这多份遗嘱的效力?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
1、多份遗嘱如果处分的内容并不冲突并相互补充则各自都有法律效力
2、如果内容存在冲突那么遵循以下原则处理
(1)公证遗嘱优先原则。即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2)后遗嘱优先原则。在没有公证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7、因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失效。
此种情形首先表现为继承人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继承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如果继承人放弃了继承权那么自然使遗嘱的该项处分失效。另外如果继承人因为法定原因丧失了遗嘱继承权也会导致遗嘱的该项处分无效。民法典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丧失或放弃继承权的这部分遗产份额依法定继承的规定处理。
因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失效的另一情形是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嘱此时并未生效其应继承的财产份额应依法定继承的规定处理并不会产生遗嘱继承的效力。
8、清偿债务导致的遗嘱失效。
我国自古流传“父债子还”这一说法然而现在我们再来分析这一说法它显然是同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相抵触。父、子二人作为两个法律上独立的民事主体子女没有法定的义务偿还父辈的债务子女仅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父辈债务即遗产先用来偿还应偿债务如果被继承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其所欠的债务则首先满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遗产然后依民法典的规定清偿债务。这样实际上就使得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对相关财产的处分完全得不到实现因而这样的遗嘱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并不会发生法律效力产生立遗嘱人希望的法律后果。所以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应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否则只能竹篮子打水一场空。
上述八个方面是最基本的应该注意的问题如果当事人的情况不是太复杂比如说没有遗赠扶养协议、遗赠协议等其他法律文件那么只要注意上面八个方面的问题就基本上可以避免遗嘱部分或全部失效从而使遗产真正按照立遗嘱人的意愿予以分配。
二、农村宅基地能否继承
1、宅基地使用权被赋予了福利和保障的功能其流转是被严格禁止的。然而建造在宅基地之上的农村房屋是可以由继承人依法继承的。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学术界也缺乏统一定论。
2、下面是国内学者对宅基地继承问题处理的一些观点
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分为四种情形
(1)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被继承人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2)不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集体组织成员对于身为本集体组织成员的被继承人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3)不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且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集体组织成员对于身为本集体组织成员的被继承人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4)非本集体组织成员对于身为本集体组织成员的被继承人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